3、严禁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时运送雷管、炸药;
4、严禁将雷管、炸药放在溜子、皮带机上传送;
5、严禁将雷管交非放炮人员代运、代拿;
6、运送雷管、炸药人员严禁与旁人打闹、戏耍;
7、严禁在途中逗留。
第 4 条 运到工作地点附近,应将雷管炸药放在无垮塌、碰、挤压以及无电缆、金属物(防杂散电流)的安全、通风、干燥处,并分别入箱上锁,专人看守。
第 5 条 当班未用完的以及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全部退交库房,不准私自借用或藏在库房以外的任何地方,也不准带出井口;失效的雷管、炸药严禁私自处理。
三、装配引药
第 6 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离工作面 30m 以外、顶板完好、支护可靠、通风干燥、远离电话、导电体和放炮地点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 7 条 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班用完为准,不得多做。
第 8 条 先检查炸药,如含水量超过 0.5%或硬化成块,手捏不散的,严禁使用。用细木棍在符合要求的炸药一端扎一小孔,然后将雷管轻轻全部送入孔中,不准用雷管代替木棍扎孔,不准斜插或裸露部分在药卷外,不准在药卷中腰部扎眼,不准将雷管捆在药卷外,装好后将雷管脚线轻轻缠绕在药卷外,并将脚线端头短路扭结。
第 9 条 从成捆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将脚线打散、理顺,然后手持雷管体依次轻轻拣出,严禁拉住脚线乱拉出;也严禁手握管体硬拉,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其绝缘层。
四、装药
第 10 条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待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后才开始装药。
第 11 条 先用挖耳掏尽炮眼中的岩(煤)粉,待检测瓦斯符合要求后,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炮眼,严禁不掏粉末,严禁使用金属物硬顶、捣实。
第 12 条 炮眼内药卷与药卷之间必须紧密接触。
第 13 条 装药时,要将雷管脚线悬空而扭接短路,严禁脚线触及电缆或金属物体。
第 14 条 炸药装好后,再装水炮泥,最后封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浮砂、木材等其他物资代替粘土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
的炮眼严禁放炮。封炮泥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短于 0.6m,严禁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在 0.6~1.0m 之间,封炮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 1/2;
3、炮眼深度在 1m 以上,封泥长度不短于 0.5m;
4、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5m,在岩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 0.3m。
7、严禁放糊炮。五、放炮
第 15 条 放炮前应将放炮地点的设备、设施如电缆等搬开或作妥善的遮掩,使之不受破坏。再次检查瓦斯合符要求后,瓦检员将发爆器(处于非工作状态)的钥匙带在身上,不准交予他人。
第 16 条 班组长安排专人在能进入放炮地段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好警戒点,设置警戒标识,警戒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未接到放炮结束的通知,严禁擅离警戒点或麻痹大意。
第 17 条 临时铺设带绝缘的放炮母线时,应远离电缆和金属导电物。不准使用固定母线,严禁用电缆、钢轨、溜子或大地作回路。
第 18 条 将放炮母线端头扭结短路后,分别连接需要放炮的各炮眼的雷管脚线,接头必须悬空,再由放炮员逐个检查其联通情况,确保其接触良好、导通,应确认放炮员是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的人员。
第 19 条 一切就绪后,由班(组)长清点人数,待全部人员搬离至安全距离以外地点后,经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三方确认清点无误后(直线 100m 以外,曲线 80m 以外),由班组长向放炮员和警戒人员发出明确的放炮指令。放炮员将母线联在发爆器桩头上,发动
发爆器,检查导通情况,再等待 10s 钟后,再分 3 次提醒现场人员”放炮啦!”,方可采用钥匙旋转发爆器放炮。严禁不清点人数放炮;严禁边撤人边连接母线在发爆器上;严禁使用其他物件替代钥匙来启动发爆器(除操作放炮外,不准将钥匙留在发爆器匙孔中);严禁用发爆器以外的任何电源放炮。
第 20 条 当班装的炮眼,应当班放完。如放不完,应由班(组) 长和放炮员向下一班的班(组)长和放炮员现场逐一交代。
第 21 条 操作发爆器后,炮不响,可再启动发爆器,如再不响, 放炮员应将钥匙取下,从发爆器桩头解下放炮母线,将其短路联接, 再等 15min 后,才能沿母线查找原因。
第 22 条 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会同瓦检员共同进入放炮作业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征兆,必须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如掺好放炮轰倒的支柱等)。
第 23 条 待工作面放炮完成后至少等待 15min,待炮烟吹散、隐患排除后,才能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下达撤回通知,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六、瞎炮和残爆的处理
第 24 条 处理瞎炮和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的班(组)长和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的班(组)长、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 25 条 由于连接线不良导致的瞎炮,待检查无误后,可以重新 连线放炮。
第 26 条 在距瞎炮至少 0.3m 处另外施工同瞎炮眼(残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第 27 条 严禁用工具挖、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 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加深;严
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缩空气吹这些炮眼。
第 28 条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从炸落 的煤矸中收集未爆的雷管。
第 29 条 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段从事与处理瞎炮无 关的作业。
七、放炮“五不准”
第 30 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准放炮。 第 31 条 放炮地点附近 20m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及以上
时,不准装药,不准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