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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第 37 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每班开始作业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或综合保护运行;
3、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钮应每天试验一次。
第 38 条    安装与拆卸设备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不应妨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2、直接向采煤机供电的电缆,应使用电缆夹;
3、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
4、用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 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5、工作面与巷道拐角处的电缆要吊挂牢固,工作面的电缆及开关的更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搬运电气设备时,要绑扎牢固,禁止越宽超高,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伤人和损坏设备。

六、特殊操作
第 39 条    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 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 40 条    发生电器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立即切断就近电源, 使用电器灭火器材灭火,严禁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 41 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在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为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七、收尾工作
第 42 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纪录。
第 43 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故障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故障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并处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2掘进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2.1掘进打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掘进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 2 条    钻眼前应清除完工作面余渣,露出实底。
第 3 条 按测量给定的井巷中线、腰线延伸至工作面,并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用量具确定炮眼圈径和每圈炮眼眼位。
第 4 条    每圈炮眼应钻至同一水平位置,掏槽眼应按要求增加深 度。
第 5 条    钻眼时应避开残眼和岩层裂隙,每个炮眼钻完后应及时 封住眼口,防止掉渣堵眼,装药前应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污水。第 6 条    检修钻具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
卸和检修钻具。
第 7 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打眼过程中, 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 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并立 即向上级汇报。在妥善处理后,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继续打眼:
1、碛头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发现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岩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附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
对上述 1、2、3、4 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 9 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 爆破效果良好。
二、其它要求:
第 10 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临时支护等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打眼;
2、打眼工在操作前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 11 条    两人打眼操作时,一人在凿岩机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 另一侧握紧手把操作。
第 12 条    开眼时,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启动开 关二、三次,使钻头钻进岩体。
第 13 条    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钻头钻进岩体后,适时调整打 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需均匀用力,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
第 14 条    打够眼深后,移除钻头或钻杆并及时封住眼口,防止掉 渣堵眼。
第 15 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处理瞎爆炮眼时,在距瞎炮眼至少 0.3m 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炮眼的显著标志。

四、收尾工作
第 16 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 收好钻头,然后切断风源。
第 17 条    将钻具、风水管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的 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需检修的钻具等要运到指定的检修地点。
第 18 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具体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 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2.2放炮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    放炮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领、退、运雷管及炸药的规定
第 2 条    必须按规定,持符合要求的手续到炸药库领取、退还雷 管、炸药。在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型号或批次的雷管及炸药。
第 3 条    运送途中“七不准”:
1、严禁将雷管炸药混装(或混拿);雷管与炸药应分别用非金属器盛装;
2、不准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去乘坐乘人器或坐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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