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条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防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采掘工 兼任。具体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按规定设内外喷雾装置和架间喷雾装置, 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要及时进行修理;
2、在爆破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3、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
4、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5、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坚持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确保爆破时产生的爆生粉尘得到有效控制。
第 17 条 冲刷巷道积尘操作如下:
1、冲刷巷道的人员,要穿雨衣、靴,戴口罩和绝缘手套等进行工作;
2、冲刷运输巷道时,应事先与运输部门联系,并在冲刷地点里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
3、冲刷架线电机车巷道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切断架线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停电牌,然后再开始工作;
4、冲刷工作要顺着风流进行。
第 18 条 按照规定时间对巷道进行冲刷。 七、特殊操作
第 19 条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环节,需要及时汇报并进
行处理。
第 20 条 发现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超标时,可以要求停止作业, 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收尾工作
第 21 条 必须认真填写防尘记录。
4.13隔爆设施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隔爆设施安装工。
第 2 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拆除。二、上岗条件
第 3 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操作。
第 4 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需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并掌握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的知识。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 第 6 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第 7 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第 8 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 400L/m2,辅助水棚不低于 200L/m2,但 40L 及小于 40L 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第 9 条 水棚的间距为 1.2~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
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120m。
第 10 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 0.1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 1.8m。水棚应保持高度统一,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 20m 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 11 条 水袋必须符合部标 MT157-87《矿用隔爆水袋、隔爆水槽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 65°的斜钩,钩长 5cm,相向吊挂。
第 12 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 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
第 13 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 14 条 水袋棚应在距离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 60~200m 和掘进巷道迎头 60~200m 处安设(首列距离)。
第 15 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 有支护。确实需要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并按照措施施工。
四、操作准备
第 16 条 备齐所需水袋、挂钩、胶管、弯头及工具等。
第 17 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 5m
内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五、操作准备
第 18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顶板(周边)→ 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六、正常操作
第 19 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 2 人配合好,1 人观察顶板,1 人吊挂及回撤。
第 20 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 施工安全。
第 21 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 铁马。
第 22 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 23 条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 24 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 25 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 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 26 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 27 条 把剩余的水袋(槽)、挂钩、弯头、胶管整理好带到指 定地点存放。
第 28 条 采掘工作面的隔爆水棚,移交给各采掘工区负责管理, 如发现损坏,均由其单位负责,但水棚的安装、换水、挪位、回收均
由通防工区负责。
第 29 条 水棚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发现水量 不足的及时补水,发现水袋内积有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 30 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 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