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下达后,矿属各部门、
区队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及时制定和贯彻落实相应的措施。
五、矿属各部门、区队要严格组织实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 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顺利实现。
六、煤矿企业每年年末要对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及安全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1.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的有效投入,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
80 号)的要求(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 15 元,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
低于 30 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 50 元)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
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必须建立专门资金账户, 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全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三、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提取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四、明确安全投入资金的用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
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用途。
五、按计划使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时,必须召开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超计划支出时,由矿长负责提请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 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
六、每年年终,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汇总、分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矿长报告。
七、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年度有结余时,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专用账户。
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促进安全责任落实,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坚持“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的原则。
二、明确执行部门。安全奖惩工作由公司(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三、明确奖惩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奖罚标准,煤矿安委会会议确定。
四、明确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确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
五、明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1.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2.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实现等级保持的;
3.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的应有从重处罚措施;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
5.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处理)。
1.4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二、明确要求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编制的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
三、明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报批程序与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明确煤矿企业内审的方式、会审工作主持人、会审组织部门, 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核责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
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
五、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和考试,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并考试,实行被贯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和学习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六、明确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七、若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八、明确提出紧急情况时立即撤出人员的措施,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具备处理条件时,由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当场制定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处理或实施抢救;矿、井、队各级人员赶到现场后,必须制定正式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现场审批后贯彻执行。
1.5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培训制度。结合相关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