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示公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
九、持续改进。矿长应定期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管控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上级新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十、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档案。各类评估报告、安全评估表以及检查记录等文字资料,应做到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存期限,存档备查。
十一、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的内容应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十二、监督检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煤矿领导带班过程中,严格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煤矿其它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十三、处罚原则。对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给予罚款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
(二)安全风险辨识不认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编制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管控措施落实不好、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
1.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定义。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
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其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分工。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长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是本部门、区(队)、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部门、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二)煤矿建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副总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每月、每旬、每日的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每月、每旬、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四)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和验收等工作。
(五)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闭合体系。
三、排查计划、方式、时限与隐患排查治理登记、上报和存档。
(一)煤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
(二)充分利用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三)矿长每月至少组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开展一
次覆盖各生产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煤矿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生产期间每天应采用巡查方式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六)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含地点、部位)、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也进入隐患台账管理。
(八)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妥善保管, 定期归档。
四、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一)判定依据。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第 85 号令)执行。
(二)事故隐患治理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要求。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
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制定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实施。
(五)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