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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二、安委会的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传达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及时布置、落实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公司(企业、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查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部署各部门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决定安全资金的使用和筹集

(提取资金有缺口时);审议安全奖罚标准;事故调查分析;总结分
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证。
三、安委会成员的职责。明确安委会成员的职责:包括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也包括组成安委会的各部门。
四、安委会会议制度。明确规定安委会会议制度,至少每月上旬由安委会主任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委办全权负责安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人员通知工作,以及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室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安委会主任传达近期监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要求等,分析公司(企业、矿井)安全形势。安委会副主任通报公司
(企业、矿井)近期的安全状况。安委会各成员(常务委员)汇报近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讨论当前存在的隐患问题或上级文件精神,最终形成决议并具体执行。安委会各参会成员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会议决议认真执行自己所辖范围的任务,并汇报完成情况。安委会讨论形成的决议,由安委办负责呈文,经安委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由安委办负责安排落实执行。每次安委会会议或安委办会议,安委会主任都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予以评价,并给予奖励和惩罚。
五、安委会办公室职责。除上述工作外,安委办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各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生产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隐患或问题, 并向安委会反映。考核监督领导带班下井、检查、收集、分析各部门安全活动日情况并备案。

1.20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制度

为了将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奖惩分明,职责明确,构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的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企业(公司、煤矿、矿井)

应制定操作层面的安全责任落实考核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适用范围
明确提出考核办法适用于对企业负责人、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考核。
二、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负责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及目标考核的归口管理。
2、班组长对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3、各科、队对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4、各部门负责人对科、队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4、公司(煤矿、矿)安委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5、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班子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或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的考核状况将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资料之一,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并根据企业(公司、煤矿、矿井)相关考核办法执行,与收入挂钩。
三、考核方式
1、实行月度考核(或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考核分三级制,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部门进行考核;部门、科队对班组进行考核;班组长对岗位员工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
1、考核按照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职责及目标进行考核。
2、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职责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 100 分除以条款数量,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9—81 分为合格,8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奖惩
1、考评优秀的和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核实后,按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2、对安全生产职责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除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1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了使煤矿各项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得到贯彻执行,煤矿应制定制度执行考核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成立管理制度执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和考核。
二、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对考核对象关于煤矿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汇总整理。
三、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发现违反管理制度或执行管理制度不力的人和事必须出具书面处罚通知单,并监督其改正。
四、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1.22紧急情况停产(停工)撤人制度

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煤矿应建立紧急情况下停产(停工)撤人制度,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含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停止作业,以下简称停产) 撤人措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强化紧急处置
矿长必须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在发生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 不需请示报告,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将现场作业人员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顶板等事故。
(二)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
(三)出现地震、暴雨、洪水、ft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
(四)作业地点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
(五)井下作业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
(六)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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