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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九、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2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为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下所有无法利用煤矿全负压通风的掘进巷道,都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二、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防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局
部通风机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负责人和煤矿分管领导批准。
三、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 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且
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四、局部通风机应实行挂牌专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功率、风筒长度、风机的吸风量、安装时间以及负责人;局部通风机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现场交接班,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 至少每班向调度汇报一次。
五、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自动切换的使用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局部通风机 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发现甩掉“三专两闭锁”装置,要认真追查, 严肃处理。
六、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凡是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因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因局部通风机本身的电气机械故障引起的停电、停风事故,均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登记上报,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
七、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八、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

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
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九、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十、瓦斯检查工要对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状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循环风或风筒脱落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瓦斯检查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立即撤人并设置警戒。
十一、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地点,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2.3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结合相关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及时填写测风旬报和月报,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三、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测风人员要及时对有关地点进行风量测定;定期分析全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用风地点的风量情况, 根据所需风量进行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
四、测风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测风仪表必须经

过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五、测风站应设在平直巷道中,前后 10m 内无风流分支、汇合; 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测风站长度不得小于 4m,应有明显标志。
六、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2.4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结合相关要求,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每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
进行计量检验。
二、风速表必须每半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三、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2.5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并结合相关要求, 为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防治贯通事故,巷道贯通制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巷道贯通前应制订贯通专项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

队及有关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安检人员、通风人员必须进行贯彻学习,
否则不准进行贯通作业。巷道贯通前,两巷道距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距离时提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向通风、施工区队下发贯通通知书。
二、施工队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相向掘进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的工作,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另一个掘进工作面工作正常进行。
三、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 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四、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布置警戒,且必须有测风员进行现场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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