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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二、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

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三、交接班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四、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五、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六、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七、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

3.3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的要求,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

要检查参数,低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
次。
二、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
时。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
4、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
5、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
6、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
三、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四、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
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3.4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排放管理,杜绝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并结合相关要求,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瓦斯排放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 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二、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的巷道,由通风管理部门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三、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ft救护队按瓦斯排放安全技

术措施进行排放。
四、全系统排放瓦斯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时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值。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五、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六、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安全员、电工、工程负责人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的;
2、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人的;
3、现场(地面、井下)指挥不在现场的;
4、措施规定的人员不齐、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未做到断电、撤人的。

3.5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相关文件及要求,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二、若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按照《四川省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分级

处置管理办法》分级追查。
三、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五、对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六、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3.6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瓦斯检查日报必须送矿长、煤矿总工程师审阅”, 为确保审签程序的规范运行,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总局86号令)第八条“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的规定,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台账)“三对口”;瓦斯检查日报及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并有记录。
二、瓦斯检查日报的内容包括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和“一炮三检”等情况。
三、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在审核瓦斯检查日报时, 要将当天各地点的瓦斯超限注明原因,供矿长、总工程师审查。呈报瓦斯日报时,要将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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