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下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的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五、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 30m(煤巷)或 20m(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六、矿井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必须具备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及时填绘和补充。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 100m 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七、对井下存在的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
八、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
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九、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井田边界煤柱。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充填、注浆、砌筑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相邻矿井认可。
十、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后方可开采。
十一、排除井筒和下ft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ft 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十二、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
排查隐患,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意见并认真落实。
十三、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十四、矿井防治水设施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雨季至少每旬检查一次), 特殊情况下要加密检查或观测。检查要建立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要及 时制定措施安排解决
十五、地测防治水部门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主管领导和各专业组队长。
十六、隐患级别确定遵照矿内规定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由地测部门指定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实施;重大隐患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内指定责任人,负责组织整改。
11.4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雨季“三防”工作是煤矿防治水工作——地表水防治的重要组成部
分,尤其是四川省煤矿多位于ft区,工业场地位于沟谷附近,雨季“三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建立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是雨季“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指挥工作,解决雨季“三防”所需的人、财、物等。
二、雨季“三防”工作管理机构每周召开一次雨季“三防”工作例会, 由矿长负责组织召开。
三、加强雨季期间矿井地表水体、塌陷、裂缝、积水区和周边环境及输电线路的巡查、排查,特别是雨中、雨后巡查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汇报处理。
四、加强汛期矿井涌水量观测、各类防水设施和防水煤柱的排查, 搞好疏水与排水系统检修维护,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调度管理。对矿井水害隐患威胁的地点,要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组织生产,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五、加强井下防水设施及生产区积水的管理工作,要责任到人。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矿井全方位的水情水害专项排查,排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标准限期整改;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地面水患排查,切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五落实”。
六、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及预案。受水害威胁重点监控采区要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雨季受水威胁严重的区域要严禁生产或有人员进入。
七、制定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要对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学习,成立防洪队伍。
八、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当连续降雨达到或超过
50mm 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矿主要负责人、“雨季三防”领导组全部人员必须在岗在位,立即停产、撤人。
九、暴雨期间安排专人巡查各井筒范围外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雨季“三防”期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调度人员 24 小时公司
值班兼防汛值班制度,确保 24 小时调度指挥信息畅通,严格强化汛期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随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和突发情况,确保煤矿安全度汛。
11.5探放水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煤矿开展水害超前探测、治理的有效手段,对水患威胁区域煤炭资源开采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严禁使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探放水。
二、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 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岩溶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三、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掘进工作面专门探放水设计必须设定最小有效超前距和安全屏障(即掘进保留超前距,至少不低于 20m)。
四、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填写探放水钻孔施工记录牌, 并悬挂在打钻地点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