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后,方可下达恢复生产的命令。
五、矿领导、区队长、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必须掌握矿井各类灾害的避灾方式与避灾线路后方可上岗。
六、各矿井要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防治水基本知识,同时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紧急避险撤人演练,不断提高职工在突发事故时的紧急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1.7矿井涌水观测制度
矿井涌水量观测是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基础,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矿井水水源、补给通道、主要水患类型等分析也有指导作用,各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二、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和水质监测。
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 3 次。对于涌水量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 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 1~3 次。
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 2 次,丰、枯水期各 1 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者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 1 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 1~2 h 观测 1 次,以后可以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 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
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
应当每作业班次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 10 m,应当观测 1 次涌水量;
揭露含水层时,即使未达规定深度,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 1
次涌水量。
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
三、对含水层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 1~2 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四、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出水形式,出水点层位、岩性、厚度以及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同时,应当观测附近出水点涌水量和观测孔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12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2.1爆炸物品贮存制度
为加强煤矿爆炸物品贮存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爆炸物品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过程控制,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浪费、被盗现象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煤矿应制定爆炸物品贮存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爆炸物品贮存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爆破材料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爆炸材料库设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爆炸材料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内应设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内清洁,通风良好。
四、爆破材料入库后,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必须对其进行验收,杜绝不合格爆破材料入库。
五、爆破材料库要建立详细台帐。收、发、存各环节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账目、实物相符。
六、爆炸材料库管理员要定期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发现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要单独存放,并按规定申请报废。
12.2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范爆炸物品领、退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规定,煤矿应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制定使用部门当月爆炸物品供应计划。生产班组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字确认。
二、根据当班报批的爆炸物品数量,由爆破工携带三联单,到爆炸物品库领取爆炸物品。
三、爆破工到库房登记办完领取手续后,必须认真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清晰。
四、爆破工应在爆破物品库的发放室领取爆破物品,不得进入爆炸物品库。未使用专用炸药箱、雷管箱的,严禁发放。
五、开箱使用前爆炸物品必须有安全员、班(组)长、爆破工在现场亲自清点数量,做好记录,方可使用。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根
据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处理情况,认真
填写爆破记录。
六、爆破工完成爆破任务后和班(组)长、安全员对当班使用的火工品数量进行核实清点,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物品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经班(组)长签字,由爆破员在当班将剩余爆炸物品退回库房;严禁将当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私藏在井下或带入其它地方保存。
七、爆破员应及时记录每班领用爆破物品和现场爆破情况,详细记录每次领取爆破器材的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等,由当班安全员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八、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由其他人员代交库房,不得销毁挪做他用,发现遗失、被盗应立即报告。
12.3爆炸物品运输制度
为了加强爆炸材料运输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煤矿应制定爆炸物品运输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