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等;职业健康基本知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对象与方式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2、煤矿应当配备专(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
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5、煤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15.4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有效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洒水除尘系统(防尘水池、防尘管路、防尘水幕、防尘喷头等);风流净化系统(主要通风机、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等);设备消音、吸声设施。
二、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实施,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四、设备检修人员负责实施检修。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六、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实施。计划检修应由煤矿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
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七、生产设备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既不修理又不报告的,煤矿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煤矿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九、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十、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验收,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收集、保留存档。
15.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贮存。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工作由仓库统一管理,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贮存库,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
三、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严格执行。
四、煤矿仓库负责全矿井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和健全劳
动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各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五、劳动者在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
六、班组要对劳动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随时进行检查。七、煤矿班组在组织劳动者安全教育时,帮助劳动者增强自我保
护意识,鼓励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监管和教育新工人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班组劳动者有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八、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矿井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按“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九、发给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劳动者本人按要求定期保养; 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保养,应保持整洁,保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15.6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煤矿应制定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装备, 建立粉尘分析化验实验室,开展粉尘、噪声、热害和化学毒物的监测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季度的监
测计划,报煤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检测应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执行。
四、煤矿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五、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煤矿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