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4、打眼过程中突遇顶钻或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且严禁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6、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时;
8、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9、抵抗线小于 0.5m(岩石 0.3m)时。
对上述 1、2、3、4 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 8 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 爆破效果良好。
第 9 条 打眼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
(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 10 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
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
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
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
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
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第 11 条 电钻、钻杆及电缆的携带:
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
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
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电钻;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及电缆。第 12 条 打眼电缆的敷设: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 0.5m
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第 13 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
2、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
3、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桥上,桥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4、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 14 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 握电钻手把。
第 15 条 开眼时,煤硬时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时可直接用钻头点位。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 16 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位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
第 17 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 净。底眼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
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
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
5、电钻外壳带电。
经查明原因并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第 19 条 薄煤层工作面必须停输送机进行打眼。
第 20 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用搪 瓷溜槽运煤的工作面应先将溜槽装满煤,然后再打眼。
第 21 条 机组运转时,一般不许在机道打眼。若有防止牵引设施 弹碰伤人的可靠安全措施,方可平行作业。
第 22 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 23 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应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在距瞎炮眼至少 0.3m 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炮眼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四、收尾工作
第 24 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 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拔销)。
第 25 条 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 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具房或管理站。电缆要盘成 8 字形堆放整齐。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检修地点。第 26 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炮
眼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1.2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
历,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 2 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爆破材料 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 3 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 长、瓦检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 4 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 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 5 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 6 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
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 7 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 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