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灾害救援过程中的次生影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其中(包括扩音电话、移动电话等)建立联系,不受被叫摘机、占线等限制(必须具备“强插”、 “强拆”等调度功能),并可以随时与上级调度建立互联。
7、维护人员对设备及线缆应每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将检查结果报调度中心站。
8、井下广播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在 2 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
应停止作业;矿井某一作业点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 8 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立即停止该作业点的一切作业。
9、调度交换机、广播主机必须做到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主板、话筒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当工作主设备发生故障时,备份设备应在
5min 内投入工作。
10、调度中心站应 24 小时有专业维护人员值守,应认真记录通信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护。
11、调度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8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12、调度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17.2通信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在制订通信系统管理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系统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填写
故障登记表。
二、维护人员应掌握通讯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上机操作。
三、调度控制中心应 24 小时值班,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四、若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 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记录备案。
五、通信系统的历史数据应妥善保存,备份数据和图纸、技术资
料至少要保存 2 年以上。录音应当保存 3 个月以上。
六、设备运行管理员每天都要对运行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七、严禁无关单位和不相关人员使用调度电话,以免影响工作。
17.3通信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煤矿在制订通信设施巡检制度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设备的日常维修。
1、设备应尽量避免安装在有潮气、淋水、积水的工作地点。
2、定期清除设备灰尘、油污和潮气,擦拭、调整各个触点:螺钉应紧固,触点接触应良好,送、受话器通话效果应良好,铃声应响亮。
3、更换设备、话盒、听盒、接线盒等工作可在井下进行,其他修理工作应在井上进行。在井下打开机箱之前,应通知调度值班员,待更换完毕修复后,再通知调度值班员恢复正常使用。
4、为使设备保持完好通话状态,维修人员要经常巡查维护,每天不少于 1 次,并填写好检修记录。
二、接线盒的使用维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并做到:
1、接线盒要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支持重量。
2、定期处理盒内的灰尘和潮气,检查进线压紧装置的胶垫是否老化或损坏,并测试其接线端子排的绝缘状况。
3、在运行中不用的进出线孔应用挡板密封。
三、井下电(光)缆的敷设与连接维护(包括无线通讯系统)。
1.井下应使用允许用于井下的电(光)缆,井巷内放电缆因长度所限、必须有中间接头时,可将接线盒放在水平位置固定好,不应使接头承 力。
2.电(光)缆必须吊挂整齐,不得吊挂在水管或风管上。如果电缆与水管、风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吊挂在管子上方,并离开
0.3m 以上的距离。
3.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4.电(光)缆敷设不得过紧,应略有弛度,盘线圆圈应吊挂在躲避硐内。
5.要定期巡查电(光)缆,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有无撞伤或挤压、掉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光缆连接应使用连接盒及光纤套管,连接盒及光纤套管应密封良好,抗外力挤压。
7.井下使用或光纤熔接机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四、地面电话、电缆维修。
1.节假日前对重要部门电话实测一次,调度、安监、井口急救站等用电话每月实测一次。如需要检修时,应装备用机。
2.每月按区段沿线路徒步巡查一次,检查以下内容并填写巡查记录: 线杆有无歪斜,拉线撑铁是否有效,垂度是否合适,挂钩是否松动, 树木、房屋是否与电缆摩擦,塌陷地段是否积水,电力线是否威胁安 全,各处分线箱有无变化。
3.线务维修必须遵守各项外线作业安全操作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登杆必须带好防护用品,一人蹬杆,一人杆下监护,工具材料严禁扔上、投下,严禁违章作业。
4.用喷灯封合热缩管时,加热火焰要在热缩管表面来回反复移动, 不要停留在某一点上不动,以免烤伤或使包管变质。
5.每月查核一次用户名称、电话号码,配线号和电缆序号应一致。
第三编 四川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清单编制指南
1采煤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1.1采煤打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
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 2 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 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 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 3 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保护及远距离启动和 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功能的电钻。
第 4 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地点随意 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 5 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 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 6 条 在复合煤层开采的工作面,禁止在夹矸中打眼。
第 7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 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