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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斯检查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领取特殊工种合格证,上岗后还应定期进行轮训和考核。瓦检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合格的要及时调出,并及时补充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的调出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瓦斯检查仪器要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及时维修,确保完好。
第十二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老峒管理工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和光学瓦检仪。通风区队长以上的管理干部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第十三条 矿井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应由分管瓦检队的副区长负责安排,经通风区长审查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对各工作地点及巷道、峒室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交接班地点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必须在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中明确规定。瓦斯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要即时增补,严禁空班漏检。
第十四条 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瓦斯循环检查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和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通风调度实行跟踪调度。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十五条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铺设风筒的另一侧)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随时进行瓦斯检查。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等各瓦斯检查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位置:掘进巷道距迎头不超过50m; 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30m。
第十七条 井下所有地点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作业地点必须悬挂一炮三检记录牌和三人连锁记录牌,一炮三检记录牌和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在一起,三人连锁记录牌悬挂在警戒网附近。
第十八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十九条 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主要有以下地点:
1)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采煤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放顶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风巷沿途绞车窝、进回风巷的高冒处等;
2)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有:局部通风机上方的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等掘进巷道内的机电设备附近,巷道高顶或高冒处;
3)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机电峒室、钻场、密闭、盲巷、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井下烧焊工作地点1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第二十条 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包括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域)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工经常检查瓦斯。
2)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栅栏处每小班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和氧气。
3)机电硐室、炸药库、充电房、小绞车窝进、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 ,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采区、 煤层、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永久、临时封闭墙内、外和挡风墙外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其中自燃发火矿井,活动的火区每小班检查一次。
5)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应随时对每个瓦斯检查点进行瓦斯检查。
6)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7)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附近应进行瓦斯检查。
8)爆破地点20m 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第四节 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井下交接班地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或瓦斯涌出异常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有专职瓦检员,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附近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井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瓦检员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第二十三条 交接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检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上互相签字,记录备查。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员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第五节 瓦斯报表
第二十五条 每天由通风调度员、监测人员分别把瓦检员汇报资料和监测系统的数据进行整理,瓦斯浓度取瓦斯台帐上一天中的最大值。当瓦斯超限时,必须注明超限原因、持续时间、处理情况以及“一通三防”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通风部门值班干部应全面掌握井下通风、瓦斯变化情况,审查瓦斯台帐和通风瓦斯日报,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矿长和总工程师(矿长或总工程师离矿由其指定人员)每天必须签阅瓦斯日报。对重大“一通三防”问题和瓦斯涌出异常时,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阅完毕的通风瓦斯日报,通风区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及有关职能科室。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领导对“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第六节 瓦斯超限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井下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当瓦斯浓度超过下列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由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1%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局部瓦斯积聚,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进行处理。
4)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启动。
5)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一个掘进工作面每分钟大于3m3,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采取抽放瓦斯措施。
6)制订了安全措施,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的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7)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采取抽放措施后仍不能解决瓦斯超限时,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规定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工作面风流处理。该处瓦斯浓度超限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被贯通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掘进,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工作。
第三十条 高瓦斯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来源,采用开采层、邻近层、采空区抽放或综合抽放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矿井应开采保护层或先采顶分层,以降低本煤层或综放开采煤层的瓦斯含量。
第三十二条 为消除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处可能出现的瓦斯局部积聚,应采用站管、埋管抽放、高位钻孔抽放及设置风障加大风速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为防止综放面和大采高工作面附近形成大的冒落空洞和其中积存瓦斯突然涌出引起事故,必须做到:
1)初采时,采取措施使顶板能随采随冒。
2)缓倾斜煤层突然变厚处、地质构造带附近和急倾斜煤层必须按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的采放高度开采,不得超高放煤。
3)出现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空洞积存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排放措施进行处理,正常后,方准恢复生产.

第七节 瓦斯超限作业的界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现象之一者视为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未按照规定设置瓦斯检查员)。
2)不按照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采区回风巷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采区内或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果发现其他人员在瓦斯超限区域或20米范围内(处理瓦斯人员除外)或未断电,视为瓦斯超限作业。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如果发现有人员在现场或未断电,视为瓦斯超限作业。
6)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如果发现有人员在现场或未断电,视为瓦斯超限作业。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前后未检查瓦斯,放炮时或放炮后不检查瓦斯就进入放炮地点,视为瓦斯超限作业。

第八节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第三十五条 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各矿都要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坚持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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