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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采煤机械化改造安全专篇.doc
2019-10-18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在地面办公楼调度中心设综合接入和基站控制器设备,地面设基站一台;井下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不小于7m2,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不小于100m;井下直巷且巷道全程截面不小于13m2,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的距离不小于300m;每个井下基站可以支持的同时通话的无限终端数应不小于12部。在主副井井底车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移动变电站、避难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等处设置移动电话基站,矿井配置手持机100部。
④井下广播系统
通过专项设计并进行专项备案,该矿新增KTK113型井下广播通讯系统一套,具备紧急广播功能,用于紧急通知、灾情通报。在主副井井底车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移动变电站、避难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等处设置广播音箱。
(6)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①系统概述
根据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初步设计》,设计采煤机械化改造投产验收时,在井下材料下山和皮带下山的联络巷中布置1个额定避险人数8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在3500轨道巷西端布置1个额定避险人数为60人的采区永久避难硐室。
②紧急避险设施的功能
紧急避险设施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A.避难硐室采用井下压风供氧、压缩氧供氧和压缩氧自救器供氧。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管路采用预埋的方式接入避难硐室内,使紧急避险设施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内部环境中CO2浓度不大于1.0%,CO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B.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C.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自救器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不低于45分钟。
D.避难硐室布置3号煤层中,无地质构造带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避难硐室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③自救器
入井人员配备ZH30(L)型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其额定防护时间为30分钟;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配备 ZYX45型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为45分钟。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需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执行,使自救器配置能够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④避灾路线
避难硐室构建完成后,根据避难硐室的布置位置及井下人员的分布情况,设置避灾路线。
A.3501上分层回采工作面
火灾、瓦斯事故:3501上分层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五采区轨道下山→3500轨道巷→(采区避难硐室)→3500轨道巷→副井井底车场→安全出口斜井(副斜井)→地面
水灾事故时:3501上分层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联络巷→五采区轨道下山→3500轨道巷→(采区避难硐室)→3500轨道巷→副井井底车场→安全出口斜井(副斜井)→地面
B.掘进工作面
3501上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3501上分层运输顺槽→五采区轨道下山→3500轨道巷→(采区避难硐室)→3500轨道巷→副井井底车场→安全出口斜井(副斜井)→地面
3502上分层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3501上分层回风顺槽→联络巷→五采区轨道下山→3500轨道巷→(采区避难硐室)→3500轨道巷→副井井底车场→安全出口斜井(副斜井)→地面
C.其他作业地点
井底车场内工作人员优先由井筒撤到地面。
⑤应急预案
矿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已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救援工作的管理体系、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和各级救援组织的职责、任务。矿方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煤矿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应急预案中应包括井下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在无法升井的条件下进入避难硐室的应急预案,确定人员进入避难硐室、进入避难硐室后及撤离避难硐前的具体措施。
11.3  灾变逃生路线
矿井有四个安全出口,即主斜井、副斜井、安全出口斜井和回风立井。主斜井和副斜井设行人台阶和躲避硐室,安全出口斜井设行人台阶,回风立井设梯子间。当矿井发生灾害时,保证井下人员安全撤出。
1.火灾(或瓦斯爆炸)避险
(1)发生火灾(或瓦斯爆炸)时通风系统调整
维持正常通风,稳定风流适用于:
①火源发生在采区内部;
②火源位于独头掘进巷道内,不能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③火源位于采区或矿井的主要回风巷。
反风:
①全矿进反风。火源位于进风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大巷时;
②局部反风。当采区、采掘工作面内某一局部区域的进风巷道发生火灾时,调整采区内预设的风门的开关状态,实现采区内局部反风。
风流短路:
火源位于矿井的主要进风系统,若不能及时进行反风或因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反风时,可将进回风之间联络巷中的风门或密闭打开,使大部分烟流短路,直接流入总回风,减少流入采区烟流,以利于人员避难和救护队进行救护。
(2)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
当工作面发生火灾或瓦斯灾害时,位于进风侧的人员应迎风流方向沿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五采区轨道下山→3500轨道巷→副井井底车场→安全出口斜井(副斜井撤出地面,位于回风侧的人员应立即佩戴自救器,通过最近的路线进入进风侧,迎风流方向撤出。
(3)瓦斯、火灾事故的避灾方法
①发生预兆时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瓦斯爆炸是有征兆的,所以井下人员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时,不要惊慌,要沉着、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具体方法如下:
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立即俯卧倒地,尽可能趴在巷道底板低洼处;
面部贴在地面,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
尽量靠近巷道壁,防止冲击波推移撞向煤壁;
瓦斯爆炸后,要迅速按规定佩戴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赶紧撤退至新鲜风流中;
如果巷道破坏严重,可以到顶板完整的地点躲避等待救护;
如果没有躲避硐室,应尽可能利用现场材料搭建临时避难硐室。
②发生瓦斯事故后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
发生瓦斯灾害事故后,必须保持沉着冷静,现场人员不可惊慌、乱跑,应根据矿井瓦斯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现场实际情况,积极、正确地采取避灾、自救、互救措施。
事故现场人员应尽量了解或判断事故的范围、类别、地点和灾害程度,及时报告灾情;
事故现场人员应迅速佩戴好自救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积极投入事故抢险中;
事故现场不具备抢险时,应根据安全规程中规定的撤离路线或现场实际,选择安全条件最好的路线迅速撤离险区;
当无法撤离时,应佩戴好自救器迅速进入避难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等待救护。
③发生事故后在撤退过程中的自救措施:
在有雾的巷道里停留或建立临时避难硐室可能性不大时,应采取果断措施佩戴好自救器,迅速撤离现场,撤到新鲜风流中;
及时佩戴好自救器,若失效,则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在自救器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安全撤退时,应寻找有压风管路的地点,用压风呼吸;
当事故现场无法躲避巷道烟危害撤退时,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或临时搭建避难硐室,等待救援。
④在避难硐室避难时的注意事项:
在硐室外留有衣服等明显标志;
尽量俯卧于巷道底部;
关闭矿灯、以备再次撤退时使用;
间断敲击铁器、铁管等发出求救信号。
⑤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的互救措施:
发生事故后,自身未收到直接伤害或伤势较轻时,应及时佩戴好自救器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值班室进行汇报;
发生事故后,对于附近的伤员,要协助其佩戴好自救器,帮助其撤离险区。对于伤情较重的伤员,要为其佩戴好自救器,使其静卧待救;
事故撤离时,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根据当时实际,选择最近、最安全的逃生路线;
抢救伤员时,必须及时、合适,并做到先救重伤员、后救轻伤员。
2.水灾避灾路线
当发生水灾事故时,只要不是独头上山,要本着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的原则,沿标高较高的巷道: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联络巷→五采区轨道下山→3500轨道巷→副井井底车场→安全出口斜井(副斜井)→地面。
若无法撤离时,原则上现场人员应迅速向高处无水地点撤离,等候救援。
3.顶板事故避灾路线
当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时,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联络巷→五采区轨道下山→3500轨道巷→副井井底车场→安全出口斜井(副斜井)→地面。
避灾路线详见井下避灾线路图。
11.4  矿山救护
该矿已与晋城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晋城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所在地距该矿约45 km,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能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93条规定的30 min内到达的要求。晋城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与该矿井之间利用当地电信移动公司通信网实现紧急救护通信、联络,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1.5  矿山保健
1.矿山在地面设急救站,地面急救站布置在调度楼里,建筑体积300m3。急救站设有2人值班,急救箱应设专(兼)职保管。急救站及急救箱内必须配备常用的急救包、自救器、苏生器、保温毯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
2.在主斜井下部+540m水平车场等候室附近设置有井下急救硐室,每班安排两名医护人员值班,并配有急救包、自救器、苏生器、保温毯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
3.该矿要定期对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病的普查,并配发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等,采取转载点洒水、放炮喷雾、水炮泥等综合降尘措施,保证矿井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现文明生产。
4.定期检测井下作业场所粉尘,矿井的作业场所的空气粉尘浓度要符合下列规定:
表11-5-1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    3.5
10~<50    2    1
50~<80    2    0.5
≥80    2    0.3
5.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大于85dB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对11kW及以上局扇应装消声罩。
11.6  个体劳动保护
为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预防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所有井下人员一律配带自救器、矿灯以及安全帽。
井下作业人员要佩戴好防尘口罩,减少吸入肺部的煤尘,搞好个体防护。
表11-6-1            矿山救护类设备表
序号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1    化学氧自救器    ZH30(L)    个    405
2    压缩氧自救器    ZYX45    个    145
3    自救器气密检查仪    ZJ-2    台    2
4    氧气呼吸器    HYZ-6    台    30
5    氧气充填泵    CT-250    台    3
6    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AJH-3    台    3

12.安全管理机构与培训、安全定员
12.1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矿井安全工作在矿长直接负责下,设立安全科、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信息中心等,各部门职责范围如下:
1.安全科
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制定全矿井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及长远规划并审定各岗位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度等,负责井上下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2.生产技术科
负责全矿生产衔接工作及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采煤队的劳动组织方案,编制采、掘正规作业图表和作业规程。根据开采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绘制出各类图纸,为指挥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查明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分析矿山压力,测定顶板变化情况,预测褶皱、断层等对生产的影响,并书面通知有关负责人,及时拟定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通风科
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各用风地点风量稳定可靠,负责日常瓦斯、煤尘监测工作,负责井下防尘、防爆、隔爆工程设施施工、维护工作,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修工作,负责矿井安全装备、仪器、仪表保管和维护工作。
4.机电科
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工作,负责机电设备完好、失爆等检查工作,负责全矿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矿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矿机电管理考核工作。
5.调度室
负责企业日常生产指挥和调度工作,组织调度生产各环节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上级汇报生产情况。掌握全矿井综合信息及安全生产动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密切配合安全、生产、机电等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掌握采掘部署,工作面接替和采区准备情况,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工作面的正常接替和矿井整体安全生产。
6.信息中心
主要全矿井监测监控(瓦斯、产量、人员定位)、通信工作。
7.矿培训中心
负责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工作。
12.2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是煤炭企业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目前,在煤炭行业开展的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种:
1.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
(1)培训形式
①资格培训,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在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前,必须接受的培训。
②复训,在职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接受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证有效期而进行的换证复训。
(2)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③煤矿安全生产技术;
④煤矿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及自救措施;
⑤煤矿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抢险救灾;
⑥煤矿典型事故案例。
现任、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是取得矿长资格的先决条件。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
根椐《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要经过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取新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3.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企业新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通用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职、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一般措施;
企业、车间及所从事岗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注意事项;
岗位主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典事故案例;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经常性安全教育
⑴班前会讲安全;
⑵周安全活动日;
⑶三大规程学习会;
⑷施工或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
⑸复工前再培训(集中学习);
⑹专题安全技术讲座;
⑺事故现场会;
⑻安全影视教育;
⑼广播、板报、墙报宣传;
5.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及培训场所
(1)矿井实行四级教育、培训机制。副矿长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二级以上有资质的实行培训并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发证机构发证;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由三级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发证机构发证;一般工种及全员培训由四级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发证机构发证;矿方负责每日的班前班后会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例会的教育。通过培训,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第一”的观念,将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特殊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到特殊工作培训单位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没有证书,不得上岗。
(3)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人员必须定期复审,特种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矿在办公楼里布置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培训场所面积为500m3。
(5)矿山培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培训的设备设施。培训的教师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等级资质机构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
12.3  安全定员
根据该矿特点,按岗位设置排定安全劳动定员,详见安全岗位劳动定员表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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