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掘工作面、巷道透水。各种通道使采空区与储水体连通,大量水体直接进入采空区,一旦与采掘工作面或巷道沟通,将导致采掘工作面、巷道甚至矿井被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地表水体或降雨进入井下。通过裂隙、溶洞、废弃巷道、透水层、地表露头、井筒、钻孔等通道与采空区、巷道、采掘工作面连通,使大量的水体突然进入作业场所,从而形成巷道、采掘工作面甚至矿井被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鉴于以上分析,哪一种矿井水害的发生,均可给矿井带来灾难性的损失,造成重大人员的伤亡和矿井的损害,事故严重性等级为Ⅰ级(灾难性)。
五、矿井顶板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
1、小面积冒顶
矿井由于支护不好或管理不善,可能造成局部冒顶,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严重性等级为Ⅲ级(危险的)。
2、大面积塌陷
采空区由于空顶面积较大,没有及时进行强制放顶,采空区顶板突然大面积跨落,引起采掘工作面顶板大面积跨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系统严重损坏。事故严重性等级为Ⅱ级(严重性)。
六、矿井提升运输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
造成人员伤亡或系统损坏,事故严重性等级为Ⅲ级(危险的)。
七、电气系统故障引发的事故的严重程度
造成人员伤亡或系统损坏,事故严重性等级为Ⅲ级(危险的)。
八、爆炸材料可能引起事故的严重程度
1、火药爆炸事故,火药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系统严重损坏,事故严重性等级为Ⅱ级(严重性的);
2、放炮事故,井下爆破时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放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系统损坏,事故严重性等级为Ⅲ级(危险的);
第三节 矿井近三年来发生的死亡事故统计与分析
2014年9月29日,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支护组长在气动锚杆钻机支设不稳、不可靠情况下顶压钢筋托梁,被滑落的钻机机尾击中头部致死。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井田内采空区较多,矿井在开采中要严禁与采空区贯通,加强通风设施密闭质量,减小矿井的跑漏风。该矿防止瓦斯各种灾害是今后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矿井在瓦斯管理上必须扎扎实实开展“一通三防”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通风、瓦斯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并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瓦斯抽放,在生产实践中建立瓦斯事故长效防范机制,从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根据晋城市范围内的事故统计分析,冒顶片帮事故在各矿的发生频率较高。而每次顶帮事故,主要有下面几个原因:工作面矿山压力大,顶板下沉速度快,未尽快掌握初期来压和周期来压规律且采取措施不力;对井田内地质构造的影响了解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支护工作不及时;支护质量不合格;支护密度不足;巷道维修不及时或维修措施不当;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和措施不全,或无贯彻落实;职工思想麻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矿井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后,职工的熟练程度不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导致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所以顶帮管理是本矿安全管理的重点,在工作中一定要建全顶帮管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和措施,要加强现场管理,消除隐患,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视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该矿采掘工作面使用了大量先进的生产设备,动力强劲,电力强度高,且作业人员都是近距离接触,发生电击伤和机械传动力伤害的可能性很大,因此矿方要积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国家规定的煤安标志产品,加强现场管理,努力把机械事故降低最低程度。
水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虽然不高,但此类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矿方在不明开采区域采空积水分布情况下,切不可违章强行开采,一定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发现有透水预兆时一定要停止任何生产活动,撤出人员,制定安全措施,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如邻近的下村镇煤矿就曾发生过采空区透水事故。
该矿使用了提升绞车、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调度绞车等提升运输设备,运输环节复杂,各种机械设备直接与人体接触时,易引起因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机械伤害。所以防范运输事故发生是矿井事故防范的重点工作,矿方应汲取周边矿井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和隐患排查工作,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井下用电量大,电气设备多,供电系统复杂,极易引发触电事故,矿方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测和井上下电钳工操作技能的培训,制定齐全有效的操作规程,合理操作,保证电器设备运行正常,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中毒窒息事故和火灾事故虽未在近几年发生,但矿方仍应引起足够重视,防止其发生。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等级
第一节 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级依据和原则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执发[2013]1745号文件精神,危险性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事故、造成人员生命或财物损失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危险源危险性评价包括危险源自身危险性评价和对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价。
为了表征危险程度,通过危险评价,反映评价对象发生事故危险性的等级。按照危险程度的大小依次分为: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发生事故难易程度、事故危害程度等多项指标综合分析,或按单项指标、各类危险源分别评价,综合结果。
本次重大危险源等级的确定,我们将根据煤矿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两方面来确定。
一、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分级
对应重大危险源四个等级,我们将各类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大小分为四级,其中Ⅰ级为危险性特别大的、经常发生的、灾难性的;Ⅱ级为危险性大的、容易发生的、特别严重的;Ⅲ级为危险性较大的,偶然发生的、严重的;Ⅳ级为危险性小的,很少发生的、危险的。详见表5-1-1。
重大危险源严重性等级 表5-1-1
严重性等级 等级说明
Ⅰ 危险性特别大的、经常发生的、灾难性的
Ⅱ 危险性大的、容易发生的、特别严重的
Ⅲ 危险性较大的,偶然发生的、严重的
Ⅳ 危险性小的,很少发生的、危险的
根据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分级,将煤矿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等级划分详见表5-1-2。
煤矿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等级划分表 表5-1-2
序号 项目 危险源分级 等级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Ⅰ
2 瓦斯 高瓦斯矿井;
鉴定属于瓦斯矿井,但为高瓦斯管理矿井的。 Ⅰ
瓦斯矿井需抽采的。 Ⅱ
除上列情况以外的瓦斯矿井。 Ⅳ
3 煤尘 开采煤层有煤尘爆炸危险的。 Ⅱ
开采煤层无煤尘爆炸危险性的。 Ⅳ
4 煤层自燃 开采Ⅰ类容易自燃煤层且井下存在火区的; Ⅰ
①开采Ⅰ类容易自燃煤层;
②开采Ⅱ类自燃煤层且工作面采用综采放顶工艺的;
③煤层自然发火期<3个月的。 Ⅱ
①开采Ⅱ类自燃煤层的;
②自然发火期≥3个月的。 Ⅲ
开采Ⅲ类不易自燃煤层的。 Ⅳ
5 水文地质 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或奥灰突水系数≥0.1的;
②隔水层有断裂构造破坏地段奥灰突水系数≥0.06的;
③采(古)空区积水≥100万m3的。 Ⅰ
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奥灰突水系数0.06MPa/m≤Ts<0.1MPa/m,且无断裂构造破坏地段的;
②20万m3≤采(古)空区积水<100万m3的;
③采(古)空区积水<20万m3且开采煤层上距采(古)空区间距<15倍采高的;
④评价区域地表存在河流等水体下开采的且开采煤层上距地表水体间距<15倍采高的;
⑤同一煤层评价范围内煤层底板标高低于采空区积水标高的;
⑥井筒标高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含工业场地上游水库溃坝后洪水位)标高的(包括露天矿)。 Ⅱ
5 水文地质 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②开采煤层上距采(古)空区>15倍采高的;
③地表水体间距>15倍采高的;
④井筒标高低于300年一遇洪水位(含工业场地上游水库溃坝后洪水位)标高的(包括露天矿)。 Ⅲ
6 冲击地压 煤层冲击地压倾向为强烈的。 Ⅰ
煤层冲击地压倾向为中等的。 Ⅱ
7 机械危险性
(已取得六证) 立井提升未使用标准罐笼升降人员(罐笼有“三证一标志”)的。 Ⅱ
①斜井采用人车升降人员的;
②立井采用罐笼升降人员的。 Ⅲ
井上下设有起吊设备场所的。 Ⅳ
8 电气危险性 开拓巷道采用电机车运输且煤层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 Ⅱ
①矿井的两回路电源分别引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的;
②下井电缆沿串车斜井敷设且无保护措施的; Ⅲ
9 采、掘工作面顶板 ①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的,直接顶为4类,或老顶为Ⅳ级的;
②采煤工作面因顶板破碎或分层开采,需要铺设假顶的;
③采煤工作面直接顶初次垮落步距≤4m(泥岩、泥顶岩、节理裂隙发育或松软岩层)的;
④开采近距离煤层群(上距已采煤层间距≤4m)的。 Ⅲ
①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的,直接顶为3类,或老顶为Ⅲ级的;
②采、掘工作面通过构造的;
③采、掘工作面顶板为复合顶板的;
④采空区裂隙带高度达地表的。 Ⅳ
10 其他 ①开采孤岛采煤工作面的;
②掘进工作面采用炮掘的;
③井下布置有火药库的。 Ⅲ
矿井近三年内发生过相关重大事故的,自身危险性等级对应提高一级。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分级
煤矿之所以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存在,除煤矿本身存在较多危险源及其本身的危险性之外,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效果的好坏,一个自身危险性较大的矿井,如果安全设施齐备、安全管理到位,即控制措施效果好的话,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较低,反之则较高。因此对重大危险源定级必须考虑煤矿企业的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这是决定并影响分级的最重要因素。
为此,我们根据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好坏(即发生事故的难易程度)分别将各类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分四个等级,Ⅰ级为控制措施效果差,经常导致事故发生,Ⅱ级控制措施效果较差,容易导致事故发生,Ⅲ级为控制措施效果较好,偶尔导致事故发生,Ⅳ级控制措施效果好,事故很少发生。详见表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