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制定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要分解下达到各基层区队,各区队根据煤矿下达的目标,将本区队目标分解到具体的班组。通过目标分解,最终达到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矿井,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重奖重罚,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煤矿与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煤矿与各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与班组负责人都要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全员参与,职工目标管理以签订安全承诺书的形式进行,每名职工要写出安全保证书,对个人行为做出安全承诺,职工安全承诺书由班组长和职工每年签订一次。职工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安全考核。
(六)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下达后,矿属各部门、区队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及时制定和贯彻落实相应的措施。
(七)矿属各部门、区队要严格组织实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顺利实现。
(八)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及安全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的有效投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
(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必须建立专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全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提取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不得截留或擅自更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用途。
(六)需按计划使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时,必须召开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超计划支出时,由矿长负责提请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再从最后利润中列支。
(七)每年年终,安全科应汇总、分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年度有结余时,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专用账户。
三.安全奖惩制度
(一)为促进安全责任落实,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奖惩的原则是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
(三)安全奖惩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具体执行。资金由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四)安全奖罚标准由安全科提出意见,矿安委会会议确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确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2.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可累计加倍处罚;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
4.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四.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严禁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科室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的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
(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
(五)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报批,逐级履行职责。矿内审批以会审的方式进行,会审工作由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主持,技术部门组织,审批人员会审时要认真仔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
(六)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
(七)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实行被贯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八)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九)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十)在任何场所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将人撤出危险区域;现场具备处理条件时,由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当场制定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处理或实施抢救;矿、井、队各级人员赶到现场后,必须制定正式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现场审批后贯彻执行。
五.安全培训制度
(一)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及《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三)严格执行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和师傅带徒弟制度。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实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在实习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单人操作;新上岗人员实习期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给煤矿带来经济损失、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四)煤矿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无故不得请假,对请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学习,对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煤矿要认真组织职工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培训,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严格执行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九)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十)区队每年年底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及时向煤矿上报下一年培训计划,煤矿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每月组织召开1次安全办公会议。
(三)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领导、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