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件举报: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井口附近以及煤矿办公楼,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负责收集处理。
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2.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举报受理
1)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2)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4.举报奖罚
1)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举报事故隐患的经查实给予适当的奖励。
3)对举报并查实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
4)替举报人保密。
5)对虚假举报,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 , 扰乱管理秩序的 , 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十二)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矿调度中心,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不能被篡改或删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立卷归档。
九.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
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的通知医疗单位。
2.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四)事故调查分析
1.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
4.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负责配合。
(五)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十.矿井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3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煤矿必须设置井口检身站,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工作。
2.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出、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7)非爆破人员携带爆破器材出、入井的。
4.检身工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矿调度室报备、矿管理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检身工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
5.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十一.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贵州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特制定万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方案及规定。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
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矿劳资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2、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年修订一次。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3、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执行标准
1、矿劳资部门抓好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劳动定员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2、严格健全完善劳动定员相关规定。一是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入井人数,万顺煤矿为技改45万吨/年矿井,保留年15万吨/年生产系统生产,现生产系统当前无掘进工作面;单班全矿井,同时作业的采、掘和管理人员每小班实际出勤人数均不超过100人,按照规定采面单班实际生产作业出勤人数不得超过25人。
3、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队长或班组长、要害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其余人员严禁现场交接班。
(四)制作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 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每班严格按规定标明定员和实际作业人数。
(五)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煤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
(六)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十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33号),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