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矿压观测管理办法……………………………………………………141
附件6 锚喷巷道喷层强度检测暂行规定……………………………………147
附件7 锚杆支护巷道安全质量监测表及顶板安全监测牌板………………151
附件8 回采巷道交岔点强化支护方式……………………………………….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优质施工,保障矿井生产接替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依据国家及上级机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结合矿区掘进生产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掘进生产技术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相关单位、业务部门、各级管技人员必须依据职责分工,把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 各矿、工程处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制定并明确相关领导、业务部门、各级管技人员在掘进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岗位职责,并严格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各矿、工程处必须建立健全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切实发挥掘进生产技术管理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 各矿、工程处要积极推广应用掘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施工组织管理,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掘进施工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
第六条 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发展建设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安全技术经济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计划。
第七条 矿井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中,应提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方案的建议,提出水平延深时间、采区开拓准备计划、分采区分煤层采掘工作面分布及配采方案等,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查。
第八条 集团(股份)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矿井提出的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明确审查意见。
第九条 矿井生产布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及规定。
二、矿井煤种配采合理,煤炭质量优良,并能够保持均衡可持续发展。
三、矿井地质勘探、灾害治理、巷道掘进、采场回采等关系平衡, “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
四、矿井生产合理集中,有利于组织安全高效生产。
五、矿井各生产系统能力满足需要,生产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条 矿井生产准备安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矿井生产准备计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公司确定的生产布局要求。
二、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是生产准备工作的重点,必须科学编制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满足矿井采场接替需要。
三、煤层原则上自上而下顺序开采,突出煤层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在不破坏煤炭资源的前提下,优先开采经济效益较好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原则上自上而下顺序开采;煤层不易自然发火,受顶板水和老塘水威胁时,可采取自下而上顺序开采;采煤工作面接替安排时,不得出现机巷、风巷均沿空布置的孤岛工作面。
四、多煤层联合开采的采区,煤层开采顺序采用上行开采时,在下部煤层开采后,必须在上覆煤岩层稳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上部煤层的生产准备。
五、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六、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采煤工作面相邻区段在回采结束以后沿空送巷时,掘进准备和工作面回采的压茬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月。沿空送巷施工前,矿井还应根据具体生产技术条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七、采区设计要统筹兼顾一次编制完成,根据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分步组织实施。要明确首采面投产时间,编制包括开工时间、队伍数量、掘进单进、灾害治理和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巷道设计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要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八、必须将灾害治理工程(如煤层解突、防治水等)工期纳入生产准备总工期统筹考虑,灾害治理工程必须与水平延深、采区、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九、新采区准备完成,首采工作面试生产正常,矿井组织自验合格,集团(股份)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必须按照规定,提前进行地质补勘,编制水平延深地质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突出矿井还要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作为依据,进行设计。
水平延深和采区、工作面的设计、开拓、准备期间的通风系统建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相关条款要求,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其开采范围、主体巷道布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编制变更(修改)设计,重新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 矿长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的实施负管理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组织、技术责任,分管副矿长对生产准备计划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矿井生产准备年度、季度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确定,报公司审查。
第三章 掘进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十五条 掘进作业规程是在《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范围内,在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指导掘进施工、落实技术方案、规范施工管理的强制性、基础性的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是对作业规程的补充和完善,既是作业规程的一部分,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 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否则严禁开工。
第十七条 作业规程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真正起到指导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施工,提高单进水平。
第十八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简练,术语规范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编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矿职能部门提供的有关技术设计等。
第十九条 矿井应在距预计开工1个月前,矿技术部门向有关单位下达由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二十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有关单位根据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由地质部门提供的掘进地质说明书,包括平面图、地层综合柱状图、巷道预想剖面图。
二、由技术部门提供的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及矿井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等。
三、由通防部门提供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突、瓦斯防治、防尘、隔爆和防自然发火等。
四、由机电部门提供的掘进供电设计。
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资料应履行审查程序,并经过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施工单位区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管技干部和班队长必须查看现场,研究落实工程设计的具体施工方案。经集体讨论确定施工方案后,由区队技术员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规程编制期间,掘进区队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有关规定、设计,并参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资料,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装备使用维护制度,以及临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等,认真编制。
第二十三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附施工平、剖面图;巷道拨门、贯通、车场、大硐室、切眼刷大、交岔点、过断层、过老巷、穿煤层等特殊地段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附施工放大图;巷道揭煤、启封排瓦斯、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地测防治水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附“一通三防”系统图或相关图纸;无附图的,视为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完整。
第二十四条 掘进区队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并打印成册,经区长审查签字后报送技术科初审。
第二十五条 作业规程统一用A4纸打印,活页装订,所有附录资料必须附后备查。作业规程中文字采用GB2312仿宋体,章标题采用加黑小二号字,章内大标题采用加黑三号字,章内小标题及正文文字采用四号字,正文表格内文字采用五号字,作业规程通知书、审批记录和附录表格内文字采用小四号字。
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打印要求与作业作业规程相同。各矿也可根据本矿具体情况,印制统一的安全技术措施专用纸张。
第二十六条 以下各工程可视为一个单项工程,纳入一个作业规程编制。
一、基建、延深工程
1、主、付立(斜)井,风井,暗立井。
2、马头门及附属硐宝。
3、斜井上(下)部车场及附属硐室。
4、装载硐室。
5、采区煤仓。
6、水平泵房、变电所及管子道。
7、水仓及附属巷道。
8、清理斜巷及附属硐室。
9、空、重车线,等候室及调车线。
10、同一巷道内,施工和技术条件相同的交岔点。
二、生产矿井
1、水平运输大巷。
2、总回风巷。
3、采区进风石门。
4、采区回风石门。
5、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采区变电所、抽放泵站及附属硐室。
6、运输上(下)山、通道和附属硐室。
7、通风和人行上(下)山及附属硐室。
8、采区煤仓。
9、同区段、同翼岩石集中巷、岩石轨道巷及关联的巷道(联巷、区段煤仓、变电所等)。
10、采区一翼、同一煤层、同一区段回采工作面的风巷、机巷、切眼、轨道巷及联络巷道。
11、安技措专项工程。
第二十七条 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
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属于现场施工中必须遵守的,也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一、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二、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三、特殊地段或特殊施工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拨门、贯通、改变支护、过地质构造带(如过断层、破碎带、陷落柱、地质钻孔等)、过应力集中区、巷道揭穿煤、过采空区、过老巷、回收棚、改扩棚、切眼刷大、冒顶事故的处理、25°以上大倾角、立眼、特殊硐室及其他临时工程等。
四、施工队伍变更或停工恢复施工时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五、石门揭煤、掘进防突、瓦斯抽排和水害防治、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