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报表、图纸、现场三者必须一致,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生安全事故,因图纸填绘不实而影响抢险救灾,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图纸的报送由技术部门专人负责,报送时间为每月3号,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子报表(电子版+扫描版)、图纸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如当天系双休日或节假日,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严禁迟报、不报。集团公司若采用电子平台报表后,具体要求另下发。
第五章 巷道施工
第一节 开工准备
第六十三条 巷道开工必须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个工作人员,并对作业规程进行全员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四条 巷道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由矿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矿井月度作业计划向施工区队下发经分管领导签字的掘进开工通知单,签发后的掘进开工通知单应及时送达施工单位及地测、通防、机电、运输、调度、安监、通讯等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各部门要按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为巷道开工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十五条 巷道开工前应由掘进矿长或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通防、机电、调度、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掘进施工单位的区队长、技术员前往现场进行开工条件验收。
第六十六条 巷道拨门在条件允许时,应由地测部门在拨门前给出正规中、腰线。如条件不允许,可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先挂好临时中、腰线指导施工,控制距离不超过5m,预计施工到具备给出正规中、腰线的距离时,由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及时与地测部门联系,地测部门接到联系后应及时给出巷道第一组正规中、腰线。
第二节 巷道施工
第六十七条 煤巷和岩巷掘进以综掘施工为主,巷道布置和巷道断面设计时要满足综掘施工、后运连续化和单轨吊辅助运输需要,符合“一站到位”要求,满足后期采煤回采。
第六十八条 采用爆破法施工的岩巷必须实行光面爆破,光面爆破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爆破后巷道成型达到拱圆、帮直、底平、不欠挖,局部超挖不大于150mm。由于岩石层理、节理发育造成局部超挖不得超过两处。
二、眼痕率:硬岩不小于80%,中硬岩不小于50%,软岩周边成型符合设计轮廓。
三、周边岩石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第六十九条 光面爆破必须合理确定爆破参数:
一、周边眼间距一般为300mm,在施工交岔点和曲线巷道时,应适当缩小。
二、周边眼装药量应根据岩性合理确定,保证爆破后眼痕率达到光爆要求。
三、当巷道岩性发生较大变化时,掘进施工区队技术员应及时调整爆破参数,重新编制爆破图表,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条 必须按爆破图表看线、定点、划轮廊线、量尺、定眼位。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即:
一、没有爆破图表,班组长不准定眼位。
二、班组长不定眼位,打眼工不准打眼。
三、打眼工不按眼位打眼,或打眼不符合爆破图表要求,放炮员不准装药。
四、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班组长不准放炮。
五、达不到光爆要求,要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否则不准继续施工。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做到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十二条 掘进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坚持清底验炮制度。
第七十三条 巷道施工过程中,测量人员应根据测量有关规定测量延线。激光指向仪应定期进行校核。掘进施工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中腰线、测点和激光指向仪。当采用激光指向仪指示掘进方向和标高时,每次使用前应对激光光束进行检验,发生偏差应通知测量人员进行重新确定。
第七十四条 斜井(巷)施工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十六条规定:
一、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二、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七十五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 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第七十六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十八条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七十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三节 掘进机械
第七十八条 使用耙装机时,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耙装机距迎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最大距离根据具体巷道条件和耙装机容绳量确定,耙装机型号在P60及以下的一般不大于40米,P60以上的不大于50米。
第七十九条 使用耙装机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十一条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八十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掘进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 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八十一条 掘进机、掘锚一体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掘进工作面遇硬岩或不能经济截割时,要另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配合爆破法掘进。爆破时必须对设备进行保护。
第八十二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八十三条 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耙装机、凿岩台车、钻装机、巷修机、挖掘机等停止作业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开机、退机、调机时发出报警信号,设备非操作侧设有急停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有前照明和尾灯;内外喷雾使用正常。
第八十四条 安装机载照明的掘进后配套设备(如锚杆钻车等)启动前开启照明。
第八十五条 掘进机械设备完好,移动电缆有吊挂、拖拽、收放、防拔脱装置,并且完好;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装设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八十六条 掘进液压支架、液压锚杆钻车、凿岩台车等掘进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编写安全使用措施,安全管理内容纳入相应掘进作业规程。司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十七条 使用挖掘机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十二条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八十八条 新设备到矿后必须在使用单位进行地面试运转,生产管理部(设备租赁中心)、使用单位、生产厂家共同对设备性能、技术参数及要求、配套尺寸等内容进行验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留存备案。
第八十九条 新设备井下安装、调试期间,生产厂家要全过程跟踪服务、技术指导,待设备正常运转后方可离矿,生产管理部(设备租赁中心)全过程监督跟踪落实。
第九十条 新设备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及使用考核办法,并将设备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体系检查当中,设备使用管理不当的,设备管理质量标准化不达标。
第九十一条 规范综掘机安拆管理,严格遵守综掘机安拆管理意见:
一、建立健全综掘机安装、拆除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矿井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并严格考核。
二、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制定综掘机安装、拆除安全措施,明确安装和拆除地点、工具及相关准备、起吊设备、起吊点及能力验算、安装和拆除顺序、方法及标准、安装和拆除安全措施(包括大件起吊、装卸、协同操作、顶板管理、设备保护等)。规程措施在安装、拆除前向全体参与施工和管理人员贯彻。
三、综掘机安装、拆除前,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员现场勘查验收巷道条件、相关准备工作等,签发验收单,并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职责。
四、综掘机安装、拆除期间必须安排区队(工区)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和安监员跟班,跟班人员必须全程监督。
五、综掘机安装、拆除地点必须顶板及支护完好,巷道断面满足要求,环境卫生整洁,安设有灯光照明,通讯信号可靠。
六、起吊综掘机部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达到起吊要求的棚梁、锚杆、锚索。棚梁必须加固,锚杆、锚索必须是专门打设的起吊专用锚杆、锚索,严禁采用支护锚杆(索)进行起吊,严禁棚式支护单棚起吊。
七、综掘机安装顺序原则上为:主机架→主铲板→后支撑部→行走部→刮板机→回转台→泵站→油箱→电控系统→液压管路→截割部→转载皮带→各类盖板及其它。综掘机拆除顺序原则上与安装顺序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