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条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要有专门小结,发现问题及时向工区值班领导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 向矿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5地质测量主要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5.1地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
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 2 条 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观测、试验的仪表和器具,实行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第 3 条 矿井地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必须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各项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操作。
二、矿井地质观测
第 4 条 观测前,地质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面的位置、进度及相邻区的地质资料等情况,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地质观测方法。
第 5 条 矿井地质工作人员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如工具包、记录本、铅笔、放大镜、地质锤、皮尺、罗盘、坡度规、钉子、线绳等。
第 6 条 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
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第 7 条 现场的观测记录必须采用《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中所规 定的符号。
第 8 条 每次现场观测不得少于 2 人。并对观测结果进行交叉复核。
(一)沉积岩的观测与描述
第 9 条 沉积岩的观测描述内容和要求:
1、要正确描述沉积岩的颜色,并指出其色度的深浅。描述时要把主要颜色放在后面,次要颜色放在前面。如深紫红色、浅黄绿色等。
2、要逐一观察沉积岩碎屑的矿物成分及含量。当某一矿物成分含量达 25%以上时,要对其进行详细描述,并加入岩石的命名。
3、要观察、描述沉积岩碎屑的粒度大小,并按岩石粒度分级标准和岩石粒度命名原则进行岩石命名。碎屑粒度含量达 50%以上者构成基本名称;粒度含量为 50%~25%者,以“质”表示;粒度含量为 2%~
5%者,以“含”表示;含量少于 5%则不参与命名。如含粉砂细砂岩,砂质泥岩等。
4、对于中砂粒级以上的碎屑岩要观察、描述碎屑颗粒的滚圆度和分选性。
5、要观察、鉴定胶结物的成分,描述其胶结状态、类型。
6、要描述沉积岩的层理类型。区分水平、斜交、交错、波状、透镜状层理类型。岩层的厚度(层系的厚度)要按三类观察记录:厚层
(2.0~0.5 m);中厚层(0.5~0.1 m);薄层(0.1~0.01 m)。对于岩石中的结核,要观察、描述其形态大小和成分。
7、要尽可能地鉴定化石的种属,重点观察、描述其特点、数量、大小及产状。
8、用锤击法或用小刀、指甲刻划来确定岩石的普氏硬度(以岩石
强度分级表进行比较,指甲硬度 2.0~2.5;小刀硬度 5.0~5.5)。并描述其断口形状和条痕色调。
9、观察、描述岩石的吸水性(遇水变软或膨胀)等物理性质。第 10 条 沉积岩的观测方法及注意事项:
1、观测描述工作必须随着井巷工程的掘进及时进行,并须敲开岩石观测描述其新鲜断面。
2、观察描述岩石颜色和条痕时要在统一的自然光线和岩石湿度下进行。
3、在一般情况下用放大镜和肉眼在现场进行观察、描述;若有特殊需要,可采取岩样在室内磨片,用显微镜或化学方法进行鉴定。例如可用浓度为 5%的稀盐酸试剂滴在岩石标本上,若发生气泡,即可确定碳酸盐成分的存在。
4、靠近露头受风化影响的岩石应沿其倾向每隔 10 m 选一个点观测描述。
5、要采取具有典型特征的岩石作为标本,放在标本箱内妥善保存。标本上要贴标签,注明岩石名称、标本的形状特征、取样地点、层位及取样时间。
(二)火成岩的观测与描述
第 11 条 含煤岩系中的火成岩应进行以下观测描述:
1、颜色、结晶程度及矿物成分,并确定火成岩的名称。
2、侵入体的位置、产状、宽度及其形态。
3、侵入体周围的煤层变质范围及其变质程度。
4、观察火成岩的内生节理及含水性。
(三)煤层的观测与描述
第 12 条 井筒、石门等穿层巷道所揭露的煤层,均应按《煤矿地 质工作规定》的要求进行观测、描述。
第 13 条 沿煤层掘进的巷道(包括工作面切眼),其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分别为:稳定煤层 50~100 m;较稳定煤层 25~50 m;不稳定煤层 10~25 m;极不稳定煤层:小于 10 m。
第 14 条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两观测点的煤厚之差大于 0.25 m 或倾角之差大于 5 度时,在两测点间必须增加一个观测点。
第 15 条 两观测点间有构造时,必须测量其产状,并绘制素描图。 第 16 条 各煤层观测点的描述内容包括煤岩特征、煤层结构、煤
层厚度、煤层顶底板岩性、煤质、煤层含水性等。
第 17 条 当煤层变薄、分叉时,应着重观测煤层的结构、厚度及 煤岩层的接触关系和煤层顶底板的变化情况。
第 18 条 当煤层受古河床冲刷时,应着重观测冲刷带的延展方向、 岩性、宽度、深度以及煤厚和煤质,并采取走向标本。
第 19 条 当煤层受褶皱、断层、岩浆侵入及岩溶陷落柱破坏,并引起煤厚变化时,应着重观察煤质、煤岩层接触关系、煤层结构及煤厚。
第 20 条 煤岩特征的观测、描述应包括煤的光泽、颜色、断口、 硬度、脆韧性、内生裂隙数量及发育特征,以及宏观煤岩组分、煤的碎裂特征、煤的名称等。
第 21 条 煤层结构的观测应包括煤层的各个分层和夹矸的层数、 厚度、稳定性,夹矸的形态、岩性特征及其接触情况。对复杂结构的煤层,对各煤分层和厚度大于 0.05 m、较稳定夹矸,均应进行分层测量。
第 22 条 煤层厚度观测应遵守的规定:
1、直接测量煤层的真厚度。在不能直接测量真厚度时,可测量煤层的伪厚,再换算成真厚度。观测精度以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