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条 编录时观测基线的确定:
1、巷道的坡度较大或坡度不一致时,采用随巷道起伏与巷道顶(底) 平行的观测基线,有腰线的巷道应与腰线一致。
2、巷道的坡度较小或近水平的巷道,采用固定标高的水平观测基线。为便于绘图,水平基线的标高最好取整。
3、当巷道在短距离内起伏很大时,应选用既不平行巷道又不水平的观测基线,但必须标定各观测点基线距巷道顶(底)的距离。
第 45 条 悬挂观测基线时应注意的事项:
1、基线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与测量点取得联系,一般以测点作为基线的起点和终点,以使用测点来校正距离和高程。
2、挂基线用的测绳或线绳、皮尺、钢尺,必须随巷道方向挂直, 一般应按中腰线检尺,以保证实测的数据精度。
3、基线的起点和终点应打钉或做其它的特殊标记,注明日期,以便下次编录接尺。
第 46 条 要分层采集标本并进行编号。
第 47 条 实测地质界线,应利用地质观测点及附加控制点来控制。 第 48 条 对岩层起伏较大的石门和穿层斜井或平巷进行编录时,
应采用实测层面控制点的方法进行控制,每个岩层面或构造界面至少应实测两个以上的控制点。
第 49 条 对岩层产状平缓,而且层次较多的石门或其它巷道进行编录时,应采用实测小柱状控制岩层界面的方法。每个岩层分界面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控制点。
第 50 条 对岩层倾角较大,且产状与厚度均稳定的石门或穿层斜井进行编录时,应选用实测层面控制点与用半圆仪量出层面视倾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 51 条 对地质控制点的要求:
1、断层两盘要有地质点控制(记录内容包括断层面倾角、煤厚、
顶底板岩性、破碎程度、节理发育情况等)。
2、两控制点之间地质界线要按实际情况连接。
第 52 条 编录中遇有褶曲、断层、火成岩侵入体、煤层冲刷等现象时,必须绘出细部素描图,并注明图名、编号、位置、比例尺、方位等必要的观测数据。
第 53 条 石门的编录结束后,应按一定格式绘制 1:200 石门剖面图,并附放大比例尺的煤层小柱状及构造素描图。石门素描图应标注石门的起始点坐标及高程、方位、坡度、水平距离、累计水平距离、真厚、累计真厚、层号等。
(二)顺层巷道的地质编录
第 54 条 对于顺层巷道,一般要求编绘一帮剖面或工作面断面图。 岩巷与煤巷的编录方法基本相同。
第 55 条 在构造简单、煤层稳定的条件下,应采用观测点方式编录。每隔 30~50 m 实测一次煤层全厚,并描述煤层结构。应绘制煤层小柱状(包括煤厚、产状、结构及顶底板岩性),并标在素描图相应的位置上。
第 56 条 观测点的位置必须用测量导线点准确控制。在有构造变动的地方,应适当加密控制点。
第 57 条 对于缓倾斜和倾斜煤层以及能揭露煤层全厚的巷道,应采用实测层面控制点方法,在巷道一帮连续观测的基础上,把各实测的控制点按实际情况连接起来,绘制巷道一帮剖面图。对一些重要的地质现象还应辅以断面图、素描图或展开图。在不能揭露厚煤层全厚的巷道,也可采用此种方法进行编录。
第 58 条 对于急倾斜薄煤层和中厚煤层应采用断面法编录。即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和构造的复杂程度,每隔 20~50 m 绘制巷道工作面断面图。
第 59 条 对于倾斜和急倾斜厚煤层的巷道,应采用绘制巷道水平 切面图方法进行编录。
第 60 条 在构造变动较大、煤层不稳定、有岩浆侵入煤层的情况 下,需要用巷道展开方式进行编录。
第 61 条 采区准备巷道的编录,在煤层稳定、构造简单情况下, 可只编录一帮。在煤层不稳定、构造复杂的情况下,还应编绘断面图或展开图。
第 62 条 对倾斜巷道进行地质编录时,应首先找出巷道的变坡点, 并分段测出巷道的实际坡度。一般情况下变坡点即为测点。倾斜巷道的观测编录方法与水平巷道基本相同。
(三)回采工作面的编录
第 63 条 对于地质条件简单的工作面,应以观测点形式进行编录。 正常生产时,至少每旬进行一次实测素描。即测定煤厚、采高、夹石厚度、丢顶底煤的范围及顶板情况、产状变化等,并将观测结果反映到回采工作面平面图上。
第 64 条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工作面,应采用剖面法编录。工作面每推进 10~15 m,检查核实构造的延展方向,并沿工作面作出实测剖面。
第 65 条 在上下顺槽应以导线点或储量点位作为基点,控制采面 的位置。
(四)钻孔的地质编录
第 66 条 钻孔开孔前地质人员必须参加开孔验收,并向钻探人员 介绍钻孔设计和要求。
第 67 条 地质人员要检查钻探用的班报表、岩心卡片、油漆、岩 心箱等物品是否备齐。
第 68 条 钻孔岩心编录员必须熟知矿区地层、标志层、煤层、岩
石特征,并备齐必用的工具。
第 69 条 进行岩(煤)心编录时,要先阅读班报表,了解回采进尺和孔深。对照岩(煤)心检查回采进尺的编号顺序,进行合理分层, 测量岩(煤)心长度,按统一的岩石命名对岩(煤)心进行观测、描述、鉴定,并测量岩心倾角。
第 70 条 探煤钻孔,在见煤前应及时下达“见煤预报通知单”,并建立队长、技术员守煤制度,进行止煤回采和钻孔终孔后的钻具测量、孔深校核和合理平差。
第 71 条 瓦斯样、煤层样应在钻孔初次见煤回采后、孔内干净时进行取样。瓦斯样要在现场密封,煤层样要取足 2 kg。取样后填好化验报告单,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化验。
第 72 条 钻孔终孔时,要及时下达测井通知单,向测井人员提交钻孔实测柱状图,并参与测井工作,检查是否有打丢、打薄的煤层, 若有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 73 条 参加终孔验收。钻孔经验收评定,并在地质科长同意后方可封孔。
第 74 条 绘制钻孔柱状图,提交钻孔全部成果资料,并统一归档。
(五)煤层厚度的探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