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
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配合。
五、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11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强制规定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检身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制止该人员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二、对检身员工作态度、工作内容、记录等事项提出要求。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三、明确入井、出井人员清点、记录。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1.12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煤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核定人数。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核定人数的依据。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明确职能部门。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四、考核。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五、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
六、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1.1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煤矿必须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带班人员范围。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如:矿长、党委(支部)书记、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二、带班次数。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个。其它带班人员的带班次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由矿自行规定,在制度中必须明确。
三、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带班工作计划,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书面委托有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四、带班纪律。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须有领导带班,带班人员与当班职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
五、带班人员职责。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必须做到
与职工同下同上,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带班人员必须
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蹲点把关。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如实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
六、考核及相关规定。由矿安委会办公室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 报矿长审定后执行。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不能完成规定带班次数的,给予罚款处罚。带班人员未与当班员工同进同出的, 按违反劳动纪律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给予罚款处罚。
七、下井带班交接班规定。下井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职责。下井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当面进行交接班, 严禁电话交接班,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提前通知接班领导到现场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 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工作,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范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交接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