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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四、矿长、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分别审签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
及时了解和掌握井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五、矿长、总工程师根据瓦斯检查日报提供的信息,对煤矿重大
的通风、瓦斯问题进行批示和签字。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要将每天的煤矿瓦斯监测日报表打印一份, 经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后呈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
七、经领导审阅后的瓦斯检查报表,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要按月整理存档并研究分析当月井下瓦斯赋存规律和涌出量变化。
八、瓦斯检查日报审签过程中,煤矿领导因事出差,必须委托专人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被委托人必须对委托人负责,严格、认真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如遇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出差由通风管理部门副职审签;煤矿总工程师出差由生产矿长审签;如遇矿长出差由其委托的副矿长审签。
九、如出现瓦斯涌出异常,应及时逐级汇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队)应针对各级领导对瓦斯日报的批注意见及时安排落实,做好处理记录及时反馈。

3.7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为加强瓦斯抽采管理,确保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相关要求,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瓦斯治理抽采工程应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瓦斯治理抽采工程要与采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达到抽采条件的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施工,
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工作面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三、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抽采瓦斯岗位责任制、抽采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和抽采工程考核指标体系等有关管理制度。
四、抽采瓦斯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要求。
五、井上下瓦斯泵房(站)必须有专人值班,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运行和备用瓦斯泵每月至少切换1次。瓦斯泵停止运转,必须向调度室报告。
六、抽采瓦斯系统因检修、管路维护和切换、闭锁实验等原因有计划停运时,必须提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七、瓦斯抽采必须纳入生产接续计划,根据抽采接续计划制定生产接续计划。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八、抽采单位必须定期对抽采系统、钻场、钻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有检查记录。
九、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十、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要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煤矿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十一、煤矿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十二、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十三、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十四、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3.8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
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
(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三、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3.9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

为规范瓦斯抽采达标工作,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结合相关要求,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明确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等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的主要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二、设立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三、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四、煤矿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及年度瓦斯抽采达标实施计划,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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