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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4.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为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必须对煤尘进行爆炸性鉴定工作,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生产煤矿每延深一个新水平, 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二、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三、隔爆水棚的设置应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020-2006)的要求。
四、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棚区长度、断面、棚距、水袋数、水量等参数。
五、隔爆设施每周检查一次,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规定。
六、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巷道刷浆。

5防突管理制度

5.1防突计划管理制度

为加强防突工作的计划管理,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预防突出事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防突计划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煤矿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煤矿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二、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和生产发展规划的同时, 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突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三、防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同期的生产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四、根据季度计划安排,每月月底之前应编制下月的防突措施月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长审批下发实施。
五、根据采掘计划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提前做好防治突出措施编制和实施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安排。
六、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防突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确保抽、掘、采平衡,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
七、石门(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5.2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制度

为加强防突管理,预防突出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防突措施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治突出措施,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2、在编制回采(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
3、防突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进行编制。
4、防突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瓦斯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区域验证(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爆破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突措施的组织措施,附瓦斯地质图、地质构造图、保护关系图、防突技术措施设计图、通风系统图。
二、防突措施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好的防突措施必须报煤矿分管生产、机电、通风、防突、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和完善,然后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严重突出危险掘进(采煤)工作面的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按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要求报批。
3、如现场因地质构造等发生变化,已审批的防突措施不能满足生产安全实际时,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人员)提出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

序重新审批。
三、防突措施的贯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由主管队长组织学习贯彻,由工程技术人员认真进行讲解,学习贯彻后组织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考试试卷、成绩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备查;补充修改措施,由施工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贯彻考核,要有相关记录备查;凡不合格者重新进行培训,直至合格为止,否则严禁上岗。
2、除施工单位以外的其它有关单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贯彻。
3、在每班的班前安全会上,值班领导要组织负责实施防突措施的人员学习措施,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特别注意事项进行重点讲解。
4、防突管理部门、防突区队、防突工、瓦斯检查工、安检员等都必须全面掌握所采用防突措施的内容,包括技术参数、施工关键、容易出现的问题等;生产、安检、机电管理部门以及施工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本队、本工种与防突相关的内容。
5、各分管副矿长必须按防突措施的要求安排防突工作,凡是防突工作未得到全面落实的不准进行施工。
6、各级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防突管理部门等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定期到现场对照措施的规定督促落实,指导施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组织处理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7、施工单位每班都要开展与本队相关“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检查,尤其是防突允许采、掘距离,支、背、护质量,“三专两闭锁” 和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瓦斯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掘进工作面反向风门以及避灾线路的畅通情况的检查,查出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和处理。

5.3防突资料的收集、整理制度

为加强防突管理,预防突出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防突资料的收集、整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防突部门、地质部门在实施防突措施过程中,必须认真收集现场地质资料、瓦斯资料和防突措施的参数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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