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
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六、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 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巷道的位置、数量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2、巷道施工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3、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 0.5m/s。
七、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八、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九、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
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第十一条要求的;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
163 号)第十八条要求的;
4、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煤矿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第十九条要求的;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十一、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1、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2、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3、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4、抽采效果达标评判。
3.10瓦斯参数测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参数测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瓦斯参数测定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二、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4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4.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八十七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应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明确防尘工作责任人、管理者及职能科室;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鉴定煤尘爆炸性;制定年度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煤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四条要求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四、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五十三条要求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五、主、副井井底车场,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
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
按要求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用于冲洗井壁巷帮。
六、定期冲洗巷道积尘。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1 次,巷道中无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七、通风防尘部门负责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施工人员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八、煤矿应当为接触粉尘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4.2粉尘检测制度
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86号令)第七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的规定,粉尘检测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必须按要求配备测尘设备和专职测尘人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采样点布置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二、测尘人员负责煤矿粉尘浓度的测定,及时填写数据,按要求取得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数据。
三、测尘人员负责防尘报表填写上报,做到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将各类报表装订成册,记录存档。
四、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
1次,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
五、及时分析粉尘浓度变化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
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六、测尘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操作熟练、记录详细, 数据准确。
七、测尘人员在测尘的同时应检查井下综合防尘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