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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11-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二、对矸石ft堆积的矸石,要作封存处理,尽量减少外露,避免火灾发生。
三、严禁向矸石ft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四、矸石ft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
五、矸石ft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六、自燃严重的矸石ft,暴雨天气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
七、设置专人负责对矸石ft进行管理和巡查,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分管领导, 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灭火。
八、矸石ft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ft内部的可

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九、完成灭火后的矸石ft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对灭火后的矸石ft 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十、对矸石ft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

6.3木料厂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木料厂防火管理,预防木料场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ft、 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 木料厂防火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木料厂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距离矸石ft不得小于50m。木料场尽量采用全封闭场地管理。
二、木料厂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三、木料加工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四、木料厂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不许安装取暖火炉。
五、不得在木料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 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六、生产需用的混合油或废油、砂轮机,必须与工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七、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
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清理一次粉尘,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拆除、检修电气设备。
八、木料厂周围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每隔50m有三通、闸阀。九、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十、在木料场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牌;经过场地或进入场地人员严禁吸烟。

6.4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ft、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的规定,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矿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二、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 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五、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六、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

燃材料上。
七、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八、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 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线及插座。
九、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6.5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井下自然发火的监测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的规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矿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严格按照煤层自燃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二、煤矿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风队负责组织实施。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编制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 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五、当井下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

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六、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煤矿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八、回采、掘进工作面出现温度和一氧化碳超过规定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做好调压后有关参数的观察和记录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九、防火密闭以内的气体、温度要每周进行一次检测,同时对流水温度也要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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