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防火密闭如出现气体温度升高、有一氧化碳出现或水温升高等现象,必须立即报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
十一、对全矿井自然发火危险区进行定期、系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 观测内容为:CO、C02、CH4、0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密闭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十二、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每7天取样一次进行化验室分析,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煤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1、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 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2、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3、从煤炭发热或自燃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4、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十四、教育煤矿职工了解煤层自然发火的征兆,如发现自然发火的预兆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6.6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应定期维护保养,具体由通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本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消防设施器材应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五、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或定人管理制度。灭火器保养做到无灰尘、喷嘴通,位置摆放符合规定,压力值正常,四周无其它物品堆放。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六、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查清原因后进
行维修和更换。
七、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对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 要给予处理。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要保证方便可取,严禁随便改变位
置。
八、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九、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面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水泵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并模拟自动控制启动运转一次;电磁阀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实验; 每月对全部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十、各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室内消火拴、室外消火栓系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一、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水袋等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每天安排专人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
6.7电气焊审批制度
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电气焊审批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
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三、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
四、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五、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六、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七、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 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八、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九、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6.8火区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火区管理,《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火区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
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
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二、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三、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