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技术主管部门、通风区、安监处和矿调度所通报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米前,煤巷综合机械化工作面在相距50米前,地测科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通风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通风区在贯通前应预测贯通后对通风系统的影响,以及贯通巷道的风向和风量,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相向掘进的巷道,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情况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正常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和瓦斯检查工一道到停止掘进的工作面检查通风和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然后进行处理。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爆破前, 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警戒,并有警戒牌、警戒网。爆破后,班组长、爆破工必须巡视爆破地点,只有当两个工作面都正常时,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四十九条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条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米。 贯通前爆破时,必须通知上部平巷撤人。
第五十一条 若被贯通的巷道长期停风,则必须恢复通风。如果巷道内瓦斯超限,则必须先排放瓦斯,当瓦斯超限不能处理时,禁止爆破。
第五十二条 贯通时必须有通风区队长或通风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亲临现场,由总工程师全面指挥贯通工作。贯通后,通风区立即组织人员调整通风系统,同时检查瓦斯和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章 矿井瓦斯
第一节 瓦斯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集团公司、矿成立瓦斯管理领导小组
(一)、集团公司瓦斯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集团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集团公司通风地测处、生产部、安监局、机电处、规划发展部、供应公司、财务部、教育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地测处,由通风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瓦斯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指令;
2)组织编制、实施集团公司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编制、实施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规划;
4)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瓦斯管理责任制及瓦斯管理制度;
5)研究、布置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工作,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矿(恒源公司)瓦斯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矿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矿副总工程师及通风区、技术科、调度所、安监处、各生产区队、后勤科室行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区,由通风区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瓦斯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指令;
2)组织编制、实施本矿(公司)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编制、实施本矿(公司)瓦斯治理规划;
4)建立、健全本矿(公司)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及瓦斯管理制度;
5)研究、布置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瓦斯管理专业机构设置
1)集团公司瓦斯管理机构为: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配齐通风副总工程师一人;通风地测处设分管瓦斯管理副处长一人,设分管瓦斯管理副主任、副主任工程师各一人,设瓦斯科长一人,通风工作人员一人。
安全监察局设分管瓦斯管理副局长一人,下设通风科,通风科长一人。
2)矿(公司)瓦斯管理机构为:
矿配齐通风副总工程师一人,矿设通风区,设通风区长一人,下设通风副区长、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若干。
3 瓦斯管理责任制
集团公司(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矿)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集团公司(矿)资金的安排使用。
集团公司(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集团公司(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瓦斯管理工作,履行总工程师外出时交给的职责。
集团公司(矿)通风科(区)长负责集团公司(矿)瓦斯日常管理工作;各部、科、区(队、班、组)长对其所辖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
工人对所在岗位的瓦斯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集团公司(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矿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通风区负责瓦斯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单位协助通风区搞好瓦斯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矿每年要制定防治瓦斯工作规划,并从采掘设计、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第六条 各矿必须按规定配足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查仪器。
第五条 重点矿井、重点区域、重点采掘工作面、重点季节,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制定专门的瓦斯管理措施。
第六条 各矿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集团公司调度。瓦斯超限浓度为:采掘面瓦斯浓度超过1.5%;采区回风巷、采掘面回风流超过1.0%;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0%。
第七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瓦斯超限上报和审阅瓦斯日报的矿井,将纳入通风专业季度质量标准化中进行考核。
第八条 生产矿井必须全面掌握煤层的瓦斯情况和变化规律,如瓦斯地质、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等。每月更新一次采区瓦斯地质图,每年更新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掌握矿井的瓦斯来源及涌出规律。
第十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节 瓦斯检查
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工应由事业心强、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采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