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检查地点:局部通风机及启动器前后20m 范围内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煤壁、综掘机附近.输送机槽.输送机机尾.安设绞车地点.巷道冒高处.掘进巷道内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等。
3.其他检查地点: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机电硐室、密闭墙、临时避难硐室、顶板冒高或突出孔洞、井下电焊和气焊工作地点2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有人作业地点.其他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五)瓦斯检查工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0条规定。具体为 :
1.采掘工作面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
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4)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内的安设绞车地点、机电硐室纳入检查范围。
5)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其它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
2.中央变电所、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绞车房、炸药库、水仓(临时水窝)、煤仓、煤仓上口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采区、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每天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
3.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封闭墙外、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1次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其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活动的火区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
4.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应随时检查作业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突出矿井在电焊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一切作业。
5.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每次爆破前至少检查1次瓦斯。
6.处于回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开关在每次启动前,应对其附近瓦斯进行检查。
7.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进行1次瓦斯检查;起爆前检查1次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8.运行的井下临时抽采泵站、瓦斯排放巷道内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3次。
9.矿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其他地点,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审定。
(六)瓦斯检查工不得空班、漏检、假检,调度室实行跟踪调度。凡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机电硐室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现场值班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和通风调度信息管理系统或瓦斯台账“三对口”。
(七)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等仪器仪表。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3次一氧化碳浓度。
(八)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均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九)当班瓦斯检查工对巡回检查路线中的通风设施、通风监控设备、防尘设施、防灭火等方面的隐患也必须进行检查。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十)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爆破工、采掘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瓦检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排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十二)带班矿长、技术、通防负责人要不定期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作业点职工要全方位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十三)严禁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和假检,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全矿通报批评。
四十二.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0条规定:“瓦斯检查日报必须送矿长、煤矿总工程师审阅”,为确保审签程序的规范运行,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86号令)第八条“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瓦斯检查工每天应将瓦斯检查数据填入瓦斯检查班报,经通风管理部门值班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汇总形成日报,分别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瓦斯检查日报的内容包括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和作业地点放炮前后瓦斯浓度变化等情况。
通风管理部门值班领导在审核瓦斯检查日报时,要将当天各地点的瓦斯超限注明原因,供矿长、总工程师审查。呈报瓦斯日报时,要将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在备注栏中注明。
矿长、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分别审签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及时了解和掌握井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矿长、总工程师根据瓦斯检查日报提供的信息,对煤矿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进行批示和签字。
瓦斯检查日报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分送调度室、安监部、生产技术部等有关单位。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要将每天的煤矿瓦斯监测日报表打印一份,经通风管理部门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后呈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
每班瓦斯检查工必须定时、定点、按次数检查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及时做好记录,班后必须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煤矿瓦斯日报表。特殊情况要简单分析原因,加以说明,填写当班处理情况。
瓦斯检查工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必须随测随记,不准追记,用完的瓦斯检查手册要存档备查。
经领导审阅后的瓦斯检查报表,通风管理部门要按月整理存档并研究分析当月井下瓦斯赋存规律和涌出量变化。
瓦斯检查日报审签过程中,煤矿领导因事出差,必须委托专人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 被委托人必须对委托人负责,严格、认真履行其审阅签字职能。
如出现瓦斯涌出异常,应及时逐级汇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通风管理部门应针对各级领导对瓦斯日报的批注意见及时安排落实,做好处理记录及时反馈。
瓦斯报表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必须做到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调度台账“三对口”。
四十三.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
各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六)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七) 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四十四.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小于1.5%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