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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019-10-11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②凡发生瓦斯超限,由于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相关人员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 元。  
③凡调度室接到监控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 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带班矿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罚款100 元。
④凡是施工队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由安全科通知的追查分析人员无故缺席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⑤瓦检员、放炮员或其他人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违”处理。  
⑥因班组维护人员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按“三违处 理”。
⑦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500 元,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罚款 200~1000 元/人。
⑧在因瓦斯超限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 2000 元,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


四十六.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排放管理,杜绝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瓦斯排放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的巷道,由通风管理部门安排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排放瓦斯措施应包括:巷道名称、排放方法、巷道长度、积存体积、预计排放时间、停电撤人范围及设岗地点等内荣内容,并附图说明。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路线必须用红色线条标记,设岗地点需用红色三角符号标记。
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全系统排放瓦斯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时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 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负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值。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在排放瓦斯巷道中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通防、技术、机电、施工队人员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的;
2.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人的;
3.现场(地面、井下)指挥不在现场的;
4.措施规定的人员不齐、警戒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未做到断电、撤人的。
四十七.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为加强瓦斯抽采管理,确保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瓦斯治理抽采工程应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瓦斯治理抽采工程要与采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达到抽采条件的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设计,由有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工作面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抽采瓦斯岗位责任制、抽采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和抽采工程考核指标体系等有关管理制度。
抽采瓦斯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2、183、184条要求。
井上下瓦斯泵房(站)必须有专人值班,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运行和备用瓦斯泵每月至少切换1次。瓦斯泵停止运转,必须向调度室报告。
抽采瓦斯系统因检修、管路维护和切换、闭锁实验等原因有计划停运时,必须提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抽采必须纳入生产接续计划,根据抽采接续计划制定生产接续计划。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抽采单位必须定期对抽采系统、钻场、钻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有检查记录。
瓦斯抽采计量装置管理
1.计量装置安装
1)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井下干管、抽采支管、井巷揭煤工作面、底(顶)板穿层预抽钻场、评价单元等,必须安设抽采计量装置。地面及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底(顶)板穿层预抽钻场、评价单元必须同时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其他地点可安装孔板流量计。
2)所安装的抽采计量装置必须能测定抽放流量、浓度、负压、温度、压力等参数。
3)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全部连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4)采用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计量的,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换算成标准大气压下的流量。
2.计量装置管理
1)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管理制度。
2)加强计量装置的现场管理。建立抽采计量装置周巡检制度,自动计量装置积存污物必须及时拆卸清理;每个钻场、钻孔实行编号挂牌管理,牌板必须填写设备规格、流量参数、维护单位、维护人员和巡检时间等。
3)抽采自动计量不得中断。因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自动计量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定中断申请,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抽采自动计量中断期间,按孔板流量计数据计量。
4)监控网页中必须增加抽采自动计量动态组图,组图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更新。地面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抽采自动计量终端,并24小时实时显示。
5)煤矿抽采日报.月报必须与安全监控系统中抽采数据一致。日常抽采台账必须由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队长、总工程师审签,抽采月报由总工程师.矿长审签。
3.抽采参数测定
1)井下抽采干管、采掘工作面支管,顶、底板抽采巷道及揭煤地点支管每周至少测定1次抽采参数;预抽消突评价单元,每周至少测定1次抽采浓度、流量和负压。
2)卸压抽采时,每个钻孔应测定浓度,每个钻场应测定浓度、流量、负压,同类型钻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
3)预抽抽采时,每条抽采巷道中,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场测定抽采浓度、抽采流量和负压,每个钻孔都必须测定抽采浓度,并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测定人必须挂牌留名。
4)抽采泵站必须每小时人工记录1次抽采参数。
(十一)瓦斯抽采达标要求
1.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2.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要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3.矿井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4.矿井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5.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6.矿井应根据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7.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8.地面抽采瓦斯系统,应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需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9.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10.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11.抽采瓦斯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12.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煤矿防尘管理制度
四十八.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87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明确防尘工作责任人、管理者及职能科室。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鉴定煤尘爆炸性;制定年度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由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644条要求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646~653条要求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 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按要求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5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用于冲洗井壁巷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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