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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019-10-11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对私自挪用防突专项资金的个人或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五十三.木料场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木料场防火管理,预防木料场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46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木料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木料场尽量采用全封闭场地管理。
木料场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
木料加工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
木料场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不许安装取暖火炉。
不得在木料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下余火。
生产需用的混合油或废油、砂轮机,必须与工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更换、检修、保证用电安全。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清理一次粉尘,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拆除、检修电气设备。
木料场周围必须设置消防管路,每隔50m有三通、闸阀。
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在木料场场地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牌;经过场地或进入场地人员严禁吸烟。


五十四.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46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煤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木材加工间、材料仓库、施工现场油漆间等为防火区,20m以内禁止任何火种入内和使用明火。
办公楼、集体宿舍、木工间等的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等要立即更换。
工地现场的电线要采用绝缘材料架高,不得穿过或缠绕在易燃材料上。
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规定场所吸烟后应将烟蒂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将烟蒂直接倒入或扔进装有杂物的垃圾箱或纸篓。
对工人加强安全防火教育,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区禁止使用电炉、煤气灶,禁止用大功率电灯,禁止乱接电线及插座。
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熟悉所在工作场所的消防逃生通道,遇到危险会组织疏散逃生。


五十五.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具体由通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本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消防设施器材应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或定人管理制度。灭火器保养做到无灰尘、喷嘴通,位置摆放符合规定,压力值正常,四周无其它物品堆放。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查清原因后进行维修和更换。
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对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要给予处理。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要保证方便可取,严禁随便改变位置。
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面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室内消火拴、室外消火栓系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求为:
1.室内消火拴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
2.消防设施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3.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正常,无故障。
4.消防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
1.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2.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水袋等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每天安排专人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


五十六.电气焊审批制度
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54条的规定。
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防、机电、安全、调度、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学习签字。
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九章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五十七.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水害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83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每年请有资质部门对矿井水文地质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编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了解并掌握煤矿井田范围内地面河流、水库、水池、水井、泉点等水体分布情况,及时测绘填写水文地质图,为井下采掘布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资料。
掌握井田周边煤矿开采情况,了解其采空区情况,对周边关闭废弃煤窑进行调查, 对其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积水积气情况进行详细掌握。
每月对煤矿采空区地面裂缝进行一次观察,对裂缝位置、走向、范围、周边水体、是否容易充水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每月进行一次井下水文观察,特别是雨季来临前后,要对井下出水地点:如井筒、井下及相邻煤矿采空区、可疑地点等的出水口进行详细观察,对涌水量进行定期测定并详细记录。
对受水害危胁工作面进行探测,做好水情水害预报,制定加强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对水文地质观察情况进行专门记录,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等,对可能影响观测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备注说明清楚,供分析资料时参考。
(十)原始资料记录要妥善保存,经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存档。


五十八.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预防水害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283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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