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在煤矿办公区和行人井井口设置公告栏,公布煤矿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煤矿办公区的公告栏,主要公布煤矿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行人井井口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应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八十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矿井的基本情况;
2.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6.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十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宣传方式及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知识,增强劳动者防范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等;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培训对象与方式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2)主要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的培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3)主要负责人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应当配备专(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内容,除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外,还要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使用保养、分析计算等内容的培训。
4.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5.岗前和在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
(4)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
6.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7.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职业健康科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八十九.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有效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矿井主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洒水除尘系统(防尘水池、防尘管路、防尘水幕、防尘喷头等);风流净化系统(主要通风机、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等);设备消音.吸声设施。
职责和权限
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实施,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职业健康科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3.设备检修人员负责实施检修。
工作内容
1.职业健康科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职业健康科实施。计划检修应由煤矿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4.生产设备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既不修理又不报告的,煤矿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煤矿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7.应妥善保护应急救援设备(医疗箱、氧气袋、担架、隔离式呼吸器等),不得随意损坏。
8.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验收,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职业健康科收集、保留存档。
九十.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和出入库
1.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贮存。煤矿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和噪声,主要采购的防护用品为防尘口罩及防噪声耳塞。采购部门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职业健康科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资料,工会劳动保护督促检查。
2.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工作由仓库统一管理,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贮存库,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防止腐烂变质,如有库存不足、品种不全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安排采购。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井下:采煤工、普采工(机采工)、掘进工(砌工)、锚喷工及充填工每月发放满足工作需要的一个防尘口罩。
2)井下:爆破工、巷道维修工、皮带、链板司机、瓦斯检查工及井下测尘工;井上:充电工、注浆工及皮带机选矸工每月发放一个防尘口罩,有损坏及时更换。
3)井下:钉道工、运搬工、采掘机电维修工、通风密闭工、井下送水(饭)工、清洁工、验收员、管柱工及采掘区队长、采、掘、基建、通、运、修区工程技术人员;井上:火药管理工及井口电梯司机两个月发放一个防尘口罩,有损坏及时更换。
4)接触噪声A声级在85dB以上的作业环境中的人员必须佩戴耳塞(罩)。
2.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
煤矿仓库负责全矿井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和健全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包含防护用品名称、发放时间、领取人签字等信息),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各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者在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
2.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劳动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3.在组织劳动者安全教育时,帮助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监管和教育新工人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劳动者有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5.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矿井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章按“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