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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019-10-11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
发给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劳动者本人按要求定期保养;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保养,应保持整洁,保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九十一.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装备,开展粉尘、噪声、热害和化学毒物的监测工作。
1.职业健康科应每季度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季度的监测计划,报煤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2.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检测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3.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主要对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进行监测。
4.对NO(换算成NO2)、CO、NH3、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
(三)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煤矿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九十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1.组织领导: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指导下,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2.健康监护的对象
1)从事粉尘、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包括采煤、掘进及辅助岗位的井下及地面接尘人员);
2)从事粉尘、噪声岗位的劳动者(包括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必须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脱离粉尘、噪声作业劳动者;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噪声作业的退休人员(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3.接触粉尘、噪声的劳动者、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以及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应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健康监护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
5.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100%。
6.根据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反馈的健康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劳动者到职业健康科签字确认,有职业损害者要进一步复查确认,直至确诊或排除。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2.借阅
1)劳动者有权查阅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应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4)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5)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容易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严禁无关人员随意翻阅、借用档案。


九十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职业健康科负责组织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煤矿收到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煤矿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所在煤矿承担。
煤矿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煤矿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 妥善安置。


九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必要的投入,搞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在煤矿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
按需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职业健康科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审核和使用。
财务科由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进行管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应用范围包括: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三同时”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所需费用。
2.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等所需费用。
3.应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投资。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维修、维护费用。
5.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考试费用。
6.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配置费用。
7.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档费用。
8.职业病人诊断、治疗、康复等费用。
9.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费用。
10.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费用。
严格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涉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资金使用,必须有职业健康科负责人审核签字。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十五.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使职业健康资料信息的收、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职业健康档案的基本内容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档案管理
1.资料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2.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管理好、使用好职业卫生档案。
3.根据煤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内容。
4.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等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5.劳动者离开时应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有关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 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室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室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需要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四章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九十六.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事故监测.监控和预警工作机制,有效应对紧急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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