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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2019-10-11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4.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
5.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20%。
6.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5天必须将瓦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2016)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
3)设备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记录;
6)监测日报表;
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
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
2.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3.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
4.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5.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
6.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监控图纸的更新。
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
1.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U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
2.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
3.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4.煤矿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3次,有测试记录可查。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1.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并上报回复:
2.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3.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
4.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
5.由监控系统值班员向上级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回复指令,相关人员要在监控异常情况汇报上签字。


第十三章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八十五.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生产工区和劳动者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科室、工区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如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制定并实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主体,提供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力资源及经费保障。
2)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2.主管职业病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明确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内容,指导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2)促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严厉追究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3)及时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相关会议,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
4)及时研究提出煤矿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汇报,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
5)组织建立并实施煤矿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责任制:
1)具体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确定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办法。
2)制定完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3)具体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4.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5)当工作场所存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5.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科)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承担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3)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做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
5)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落实好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7)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八十六.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便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
1.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1)在采煤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转载点、地面煤场等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2)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1)在炮采工作面、炮掘工作面等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3.警示标识采用反光材料制作。
4.每旬由职业健康科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
1.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
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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