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3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吊挂、管理及维修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执行,严格按照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管理局部通风。风筒要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筒出现脱节、接头漏风时,要及时整理完好;风筒出现破口要及时予以修补或更换,确保风筒出口风量能够满足巷道风速及稀释瓦斯的需要。在确保迎头甲烷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风筒出口距迎头不超过5m。
8.2.1.4加强该区域通风设施的管理,发现通风设施损坏,当班必须立即处理完毕。瓦斯员要对所在区域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能采取应急措施处理的,应进行处理,并汇报通风值班室,通风工区必须在6h内处理完毕。
8.2.1.5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8.2.1.6掘进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换台。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
8.2.1.7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瓦斯检查员经请示矿领导及通风队值班人员批准后,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领导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