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12电缆吊挂管理
8.6.12.1工作面电缆吊挂在开切眼煤壁侧帮部,距底板高度2500mm。
8.6.12.2通讯和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8.6.12.3电缆与瓦斯管路必须分挂在巷道两侧,出现过巷交叉现象的,应采取专门的隔离措施。
8.6.12.4电缆吊挂于风水管路上方,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8.6.12.5电缆同风筒等易燃物品应分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受条件限制挂在同侧相互之间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8.6.12.6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挂任何物件。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也不得出现落地及盘圈、弯等违反规程的情况。
8.6.12.7对因调整供电系统拆除的电缆,或因某种原因在井下闲置的电缆,应及时回收上井,入库、修复备用;并进行撤负荷审批。
8.6.12.8电缆标志牌要齐全,注明电缆编号、电压、截面积、长度、用途等。
8.6.12.9使用中的低压电缆如有破皮、损伤,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不经机电科批准,不得任意截断电缆。
8.6.12.10对使用的电缆应用专用电缆钩吊挂好,不准用铁、铜、铝条吊挂,不得让电缆落地。
8.6.12.11电缆选型必须合理。
8.6.12.12动力电缆和“四小线”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