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钻机使用前,必须使用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钻机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进行一次跳闸实验。
13、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缆是否被损伤。
14、使用前应检查钻头是否锐利、硬度是否合格,只有达要求时方可钻进。
15、严禁干打眼,严格执行先供水后开钻,先停钻后停水的方法。
16、在钻孔中,若发生突然卡钻杆或钻杆弯曲,应立即松开离合器,撤退钻机,若遇局部硬岩层时,可操纵离合器缓慢推进。
17、应在钻杆推进终了前停电或迅速断开离合器,以免超过行程,损坏机件等。
18、发生下列情况者禁止使用:
①漏电保护失灵时。
②减速箱内声音不正常,如有碰击声等。
③电机运转声音不正常,如发生尖叫声等。
三、放水的技术要求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2、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3、放水时要有专人监视观察水情,并携带报警仪,当出现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4、放水人员填写好放水记录,记录内容有水量大小、本班抽水情况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并认真进行交接班,出班后填写记录,并向矿调度室汇报,便于矿领导分析水量情况。
5、放水过程中,出现钻孔堵水、水量变小等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将钻孔疏通,保证出水正常,采取措施后水仍然变小或部出水,重新钻孔进行放水,直至水流不出为止。
6、放水过程中,遇紧急情况,马上发出警报撤出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瓦检员加强瓦斯检查,瓦斯超限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面要准备木塞,必要时堵孔。
2、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必须安设专用电话。
3、探水工作地点保证局扇正常通风,施工过程中不得停风,有可靠的风电闭锁装置,并设专人检查与突出的有害气体,防止瓦斯超限和工作人员中毒。
4、每班探水前和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填写探放水牌板。
5、探水时,必须派专职探水员亲自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另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和瓦斯员参与,加强工作面安全管理及探水情况了解。
6、依照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技术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7、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8、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6机电管理
8.6.1从配电点分路馈电至掘进头所有线路、开关、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养。为确保安全供电,保证其完好率为100%,电气设备防爆率为100%。
8.6.2根据质量标准化要求和规程规定,供电系统的整个线路必须吊挂整齐,四线分开,设备面貌清洁,摆放端正,开关必须上架,严格实行包机到人、挂牌管理,完好牌、包机牌、标志牌必须齐全清楚。
8.6.3所有馈电开关整定值由机电科专职人员根据负荷调整,磁力启动器整定值由工区生产机电队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8.6.4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并且保证完好、动作灵敏可靠。
8.6.5所有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担当,并持证上岗。
8.6.6掘进迎头增加负荷、延长线路,要与机电科专职人员联系好,并填写用电申请,经有关人员审批后方可施工。
8.6.7声光信号系统要求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声音清晰响亮;信号综保每班试验1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停止供电。
8.6.8加强对接地系统的检查和维护,接地极线的规格、材质、截面、连接方式应符合规程要求,同时接地系统由专人每班进行1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开关群挪移后必须重新敷设好接地系统后,再恢复供电。
8.6.9配电点10m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6.10电钳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电器维修工种操作规程,不得带电检修、检查、搬迁电气设备。
8.6.11电钳工检查、检修机电设备前,必须停电,并设专人看管开关,开关处必须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并用瓦斯便携仪检查其周围10m范围内的甲烷浓度。若甲烷浓度达到0.5%时,严禁打开电气设备,制定停电工作票,严格执行。
8.6.11电缆吊挂管理
8.6.11.1工作面电缆吊挂在开切眼煤壁侧帮部,距底板高度2500mm。
8.6.11.2通讯和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8.6.11.3电缆与瓦斯管路必须分挂在巷道两侧,出现过巷交叉现象的,应采取专门的隔离措施。
8.6.11.4电缆吊挂于风水管路上方,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8.6.11.5电缆同风筒等易燃物品应分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受条件限制挂在同侧相互之间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8.6.11.6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挂任何物件。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也不得出现落地及盘圈、弯等违反规程的情况。
8.6.11.7对因调整供电系统拆除的电缆,或因某种原因在井下闲置的电缆,应及时回收上井,入库、修复备用;并进行撤负荷审批。
8.6.11.8电缆标志牌要齐全,注明电缆编号、电压、截面积、长度、用途等。
8.6.11.9使用中的低压电缆如有破皮、损伤,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不经机电科批准,不得任意截断电缆。
8.6.11.10对使用的电缆应用专用电缆钩吊挂好,不准用铁、铜、铝条吊挂,不得让电缆落地。
8.6.11.11电缆选型必须合理。
8.6.11.12动力电缆和“四小线”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8.6.11.13电缆和“四小线”敷设基本要求:布置均匀,排列整齐,不交叉,不落地,悬垂高度一致,并有适当的弛度,做到悬挂一条线。
8.6.11.14四小线”的敷设、吊挂、除尘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责任人;其中照明线、信号线由施工区队负责敷设、维护,监控线、电话线由机电科监控队负责敷设、维护。电缆和“四小线”应保持清洁干净,不得有浮灰和其它污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