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机电硐室及机头机尾、变电所、配电点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5)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布头和纸(包括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一些易燃物品的存放,都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后剩余的油脂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6)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消尘管路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岗位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8.4.3.2 内因火灾预防措施
工作面施工期间随时观测混凝土墙漏风情况,发现漏风必须立即处理,避免采空区浮煤出现自燃。
8.4.4 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8.4.4.1 根据采掘接续变化及时调整优化通风系统,力求通风网络简单化,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
8.4.4.2 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通风,消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风速满足规定。
8.4.4.3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
8.4.4.4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面,无论检修或交接班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机时,瓦斯检查员或跟班队长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
8.4.4.5 单巷掘进、调车硐深度不允许超过6m,以防形成盲巷;超过6m的独头巷道严格按盲巷管理。
8.4.4.6 采掘工作面配备兼职瓦检员和专职瓦检员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对机电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8.4.4.7 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维护、维修,对局部通风地点及其回风的瓦斯浓度进行24小时集中连续监测、超限报警。
8.4.4.8 在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巷道中设置隔爆水棚,一旦发生瓦斯爆炸时能有效阻隔爆炸蔓延,防止其造成次生危害。
8.4.4.9 连采机、锚杆机、梭车、防爆装载机等设备安设机载瓦斯传感器及机载断电仪,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连采机、锚杆机必须悬挂氧气、一氧化碳、甲烷便携式仪器。
表18 掘进工作面灭火器材配置表
存放地点 灭火器及规格 数量 砂箱及规格 数量
连采机 8Kg干粉灭火器 2具
梭车 8Kg干粉灭火器 2具
防爆装载机 8Kg干粉灭火器 2具
锚杆机 8Kg干粉灭火器 2具
给料破碎机 8Kg干粉灭火器 2具
胶带输送机头 8Kg干粉灭火器 每部2具 0.2m3充实沙箱,内有完好充实沙袋15个 2个
机电硐室 8Kg干粉灭火器 每个硐室4具 2个
油脂箱 8Kg干粉灭火器 2具 2个
8.4.4.10 井下所有作业人员随身携带ZYX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8.4.4.11 队长、带班副队长、技术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及其他单岗作业人员下井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氧气、一氧化碳仪器,保证仪器处于常开状态,井下不允许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工作面出现瓦斯、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氧气浓度不足时,必须停止作业,将本班人员快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8.4.5 有计划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8.4.5.1 井下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有计划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停风,否则不得停风。
8.4.5.2 由跟班队长负责将本班所有人员及待检修的电器设备从工作面撤到系统风流通风的巷道以外。
8.4.5.3 本班电工负责切断停风区内锚杆机、连采机和水泵等电器设备的电源。
8.4.5.4 班长负责在停风区的入口处设置栅栏和揭示警标。
8.4.5.5 兼职瓦斯检查员对停风工作面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当瓦斯浓度达到1.0%、二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组,待排放瓦斯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通风.
8.4.5.6 停风期间,兼职瓦检员负责检查停风区栅栏处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检测,并做好记录。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停风区内。
8.4.5.7 恢复通风前,由兼职瓦检员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和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瓦斯浓度不超过0.5%,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8.4.5.8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兼职瓦斯检查员通知调度值班人员或通风组人员,由通风组制定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风组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队负责排放。
8.4.5.9 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由兼职瓦斯检查员负责测量,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由电工恢复巷道内电器设备的供电。
8.4.6 无计划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有计划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停风,否则不得停风,如遇无计划停风采取如下措施: